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年检年审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年检年审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函〔2013〕169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年检年审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清单位,下同)的年检年审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一批没有设定依据的年检年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年检年审事项进行规范,推进联合年检和网上年检工作进程。现就开展年检年审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审事项清理原则。凡无依据的年检年审事项均应取消,由市级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年检年审事项予以取消;虽有一定依据,但可以用日常监管等措施替代的以及无实际效果的年检年审事项也应取消。
二、清理年检年审事项。请各部门认真梳理,核实本单位(含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直属分局)的年检年审项目数,根据上述清理原则进行自查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对确认保留的年检年审事项,要说明保留原因。填写好附件1《年检年审事项登记表》和附件2《年检年审项目汇总表》,于8月15日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公文交换系统,或传真方式报市行政服务中心。逾期不报或所报不全的,视为部门自动取消有关年检年审事项,自本年度起,不得实施相关年检年审工作。
三、审核论证和公布实施。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纪委、市编办、市法制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参与,组织对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年检年审事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估论证,公示征求意见。提出我市市直单位保留年审年检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1.年检年审事项登记表
2.年检年审项目汇总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联系人:陈晚生,电话:3379896,13828501008传真:3375822)
附件1
年检年审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年检年审事项
设定依据
审检周期
年审时段
审验方式及实施部门
年检时要求提交的资料
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部门初步处理意见
确认保留的原因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字:填报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附件2
年检年审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年检年审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部门初步处理意见(打“√”)
保留
取消
延长审检周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一、《年检年审事项登记表》和《年检年审项目汇总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于8月15日前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一个单位有多个年检年审事项的,每个年检年审事项填写一份《年检年审事项登记表》,并将部门(单位)所有年检年审事项汇总后,填写《年检年审项目汇总表》。
二、设立依据要详细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所依据的条款,并将相关法律、法规一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审检周期是指年检年审的间隔时间,如:一年一检(审),两年一检(审)等等。
四、年检年审时段是指规定实施年检年审的起止时间,如: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3月1日至6月30日,隔年一次等等。
五、审验方式是指填报、抽查、备案等审验方式,实施部门是指由负责具体实施的部门科室或站所等。
六、办理时限是指规定的年检办理时限。比如:即办,1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等等。
七、部门初步处理意见是指“保留”、“取消”或“延长审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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