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

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治超工作有关精神,推动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2004〕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执〔2010〕1200号)和《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治理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健全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在前段时间集中整治基础上,从2013年3月20日起,再用2年时间,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进行强化治理,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基本消除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及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全市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率控制在3%以下。

三、工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将“抓治超就是抓经济的转型升级”、“抓治超就是抓城市的扩容提质”的理念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各个环节,坚定信心,一鼓作气,乘势而上,常抓不懈,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建立有奖有罚的治超激励机制。

(二)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下午(遇假期顺延)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总结治超工作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确保治超执法人员到位,并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实施统一调配。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量配置,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采取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大货运车辆运行监控与治超执法力度,加大力度打击超限超载车辆绕道行驶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切实加强对河砂、瓷土、建材、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货运站场和建筑工地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2013年3月20日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示属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上路行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实施进出厂矿及相关工地的车辆准运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2012年年货物吞吐量30万吨以上的企业和货场等主要货运源头单位要求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并按车辆核定的装载量进行装载;交通主管部门要进驻该类企业监管,各相关部门从事治超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到主要源头单位与进驻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人员沟通、配合监管。

2.严查违法违规车辆源头。在全市范围统一开展营运货车联合清理整顿行动,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所有货运车辆进行清查,对改装改型车辆依法责令车主限期自行恢复车辆原状,无证无照车辆一律依法没收并销毁。2013年3月20日前恢复车辆原状的货运车辆,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免费进行车辆外廓检测并补发相关证照。自2013年3月21日起,凡未按规定办理检审的货运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凡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外部特征的货运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工商、质监部门在2013年3月20日前对本辖区范围内各车辆修理厂(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实行挂牌监督;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检测站的监管,严禁为非法改装改型车辆进行检测、签署合格证明。

3.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在2013年3月20日前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并报市治超办备案,切实加强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

1.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继续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明确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卸载标准,坚决禁止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对超过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实施卸载,未消除违法状态的,一律不得放行,禁止以“罚”代“治”、以“罚”代“管”。要依托治超站点,加强流动稽查,突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严厉打击避站绕行、夜间偷运、短途超载、集体闯关等违法行为。对“关门锁车”、“停车走人”等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采取扣车扣证等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法的行为,司法机关要从快、从严打击;对治超检测站点及联合执法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对驾驶人实施处罚和记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的,依法扣留其驾驶证。

2.加强区域联动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跨区域行驶较为集中的县(市、区),要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边界局部地区非法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3.加快站点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地路网结构、交通量分布与变化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联合进驻、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治超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治超站点“建设标准化、设施永久化、运营制度化、装备精良化”的要求,实现治超站点“有执法场所、有检测设备、有卸货场地、有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

4.加强农村公路监管。2013年5月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农村公路连接干线公路的入口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及固定的限行设施。

(六)要突出重点治理对象。各地在治理对象上,继续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在重要桥梁和主要干线公路的重要路段实行每天24小时执法。对于货运车辆跨区行驶较为集中的地区,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同时,要加大对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对运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地有关部门处理,车籍地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车辆的管理,控制其超限超载运输。

(七)大力推进治超工作科技化。按照“统一规划、联网运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市财政投入资金建设“清远市交通执法监督指挥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各县(市、区)要在各地的交通运输罚没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或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地的交通执法监控系统,最终实现市、县(市、区)、站三级治超联网;各固定检测站要逐步推广不停车检测系统;市治超办负责制定相关规划、指导实施、运行验收。

(八)加大治超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在主要干线、支线公路和城镇醒目位置设置相对固定的治超宣传标语。源头运输企业、大型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厂区、园区的货物装载点、过磅点、起运点等位置设立固定的治超宣传牌。市和各县(市、区)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持久性,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敢于揭露、敢于曝光,推动治超工作健康开展。

四、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精神,把治超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具体组织实施货运源头整治和路面治超工作。

(二)经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装载等自律行为并建立货物起运制度和流程,防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等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对属地的2012年年吞吐量30万吨以上的企业实行进驻监管,对企业货物的装运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其余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不定期经常性巡查监管。积极开发、推广“清远市交通执法监督指挥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和电子计重仪等先进技术,提高源头治超的科技含量与工作效率。

(四)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暴力抗法和黑恶势力打击力度,加强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管理,对使用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的单位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对有相应违规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要依法从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有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五)水务、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河砂和各类矿山源头装载的管理。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加强对河砂和各类矿山的监管,把治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安排、同时监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加大检查频次。对违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河砂和各类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按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依法严厉处罚。

(六)工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在巡查中发现违法从事河砂及其他矿产品开采和非法货运的应函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行动。

(七)安监部门应以打击超载、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查处。

(八)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开辟热线、专版、栏目、访谈等专题节目,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

(九)法制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十)监察机关(纠风机构)要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负责和监督检查超限超载治理及车辆停放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

(十二)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路面执法,加强对城市道路上行驶车辆的巡查,依法查处污染城市道路的车辆、未冲洗干净车辆以及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车辆泄漏、遗撒等行为。

(十三)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并督促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合法装载和做好防洒漏措施,监督施工现场落实文明施工制度和保洁等措施。

(十四)代建部门要加强代建项目施工及运输企业(车辆)的源头管理,督促施工、运输企业(车辆)合法装载并做好防扬撒、防脱落等措施。

(十五)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确保治超工作的正常运作,加强对罚没收入和收费的监督,指导无主货物的拍卖。

(十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易导致污染的源头企业的整治,督促检查重点生产企业、货物堆场经营企业货物运输装载的自律行为,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依法处罚,严重的要配合经信、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运输煤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易导致污染的的货运车辆,未使用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配合公安、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七)质监部门要对整治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资格许可单位名单,查处罐车充装违规行为,负责组织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管,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十八)公路部门要加大对路产路权的保护力度,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除接受处罚外,应按国家相关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收取的超限超载运输赔(补)偿费统一上缴国家财政用于修复公路、桥梁的专项开支。

(十九)各县(市、区)矿产品税费征收部门要把严格控制车辆超限超载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列入工作内容,制定措施,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开票,并立即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报告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治超办,做好台帐登记,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二十)电力部门要加强供电的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批准,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十一)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产品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要充分发挥林业(木材)检查站作用,做好对林产品运输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整治工作。

(二十二)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在本单位内部建立治超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装载、开票、计重、门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处罚制度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文件等知识的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有地磅房的,应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警示牌;(3)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装载合格的车辆开具合法有效的装载证明,并按各县(市、区)治超办统一的表格填写规范、真实、完整的记录。每月1日向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相关信息;(4)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5)2012年年吞吐量30万吨以上的企业和货场要自行安装符合质监部门相关要求的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尽可能安装视频远程监控系统。(6)禁止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禁止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禁止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禁止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2月19日—3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各类新闻媒体,在本辖区、本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包括制作广告牌、挂横幅、贴标语等)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以及货运重点源头单位宣传超限超载的违法性、危害性以及治超工作的必要性。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3年3月20日—2015年2月2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在本辖区、本领域同时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源头治理和路面联合执法行动。

(三)巩固验收阶段:2015年3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两年来开展的治理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在2015年3月20日前报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六、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远市治理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公安、交通的领导,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路局、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清远供电局主要领导,武警清远市支队政委,市公安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陈南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电话、传真:3383798)。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地要将治超经费纳入交通部门预算,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保障治理超限超载专项经费。加大治超装备的投入,保证治超专用车辆编制,确保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制度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地要支持、配合法制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研究起草地方性治超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我市在地方公路

治超方面的管理制度,特别是源头管理和责任追究倒查等办法,各级监察、督察部门和治超办要加大督查、倒查工作力度,保持治超严管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查处治超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治超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对一线治超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建立应急机制。各地要制订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和治超工作顺利进行。

(六)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和报送治超信息并每月通报,违章车辆信息要通报到属地人民政府和源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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