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百色市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制糖企业原料蔗的收购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杜绝部分制糖企业跨县区、跨蔗区抬价收购原料蔗以及低价销售产品给关联企业逃避税收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促进制糖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制糖生产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榨季糖蔗生产工作指挥部下设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公室(市糖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工信、发改、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农业、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流程的实际情况,对糖业实行综合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需要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进行相应信息技术改造,国税部门负责信息技术改造方案的设计和组织实施,并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新办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综合信息管理设施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五条糖业综合信息管理主要是利用物联网、单片机、GPRS、网络视频监控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制糖企业购、产、销信息的远程无线自动采集及生产关键环节的实时监控;通过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关联比对分析,识别企业违规跨区收购原料蔗行为,防止企业通过收购发票虚开虚抵进项税额,提高行业自律和税法遵从度。

(一)各制糖企业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蔗区收购原料蔗,不得擅自跨区收购原料蔗,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拒收原料蔗;严禁在发放甘蔗砍运票证、进厂原料蔗扣杂过程中坑农。

(二)本蔗区合法制糖企业是本蔗区内唯一合法的原料蔗收购主体,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原料蔗。

(三)各制糖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购原料蔗,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以提高运费方式变相提高价格收购原料蔗。

(四)各制糖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收购本企业蔗区蔗农自产的原料蔗可以开具具有进项抵扣功能的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超过政府定价或向本企业蔗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原料蔗,一律不能开具收购发票。

(五)企业收购原料蔗需开具收购发票的,必须经过“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比对相符后,方可在本系统中开具。

(六)制糖企业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保管,企业需要使用的,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制糖企业使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收购发票以及不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的,一律不得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七)制糖企业必须将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全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和备案,用于支付收购原料蔗的价款及运输费用必须通过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划入蔗农的银行账户或运输单位(承运人),不得支付现金。居于数据技术交换因素,制糖企业要在金融机构为蔗农开设银行账户。

(八)各制糖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收购发票,必须同时附有砍运证、磅码单、运输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单证和内容不全的不得抵扣税款。

(九)各制糖企业需将榨季期间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报送国税机关备案,变更销售合同,需及时向国税机关报备。

第六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要求企业在收购蔗区农户原料蔗时,实施“一户一证一车一折”管理,即:一个农户,一张砍运证,一辆固定招标运蔗车,一本存折。

(一)榨季开榨前十五天,企业需将本蔗区的蔗农户的基本信息,即: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蔗点位置、农户的种植面积、估产量、蔗款支付银行帐号等信息通过“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口导入系统。

(二)企业根据榨季期间的砍运计划,将砍运信息,即:蔗农姓名、蔗点、准砍品种、里程、准砍吨位、报班时间等通过“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口导入系统。

(三)企业每个榨季前需将本榨季招标运蔗车辆信息,即:车牌号、企业车辆编号、车主姓名、车主身份证号、车辆吨位等通过“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口导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发放“电子标签”,由企业统一将电子标签贴在对应车辆的挡风玻璃上。

(四)为制糖企业支付蔗款的银行,需将支付蔗农款的详细支付记录信息,即:蔗农的姓名、银行帐号、支付时间、金额等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导出,通过电子邮箱传送给国税机关。

第七条市工信委(市糖办)及政府相关部门每个榨季前需将各县(区)制糖企业详细的蔗区范围报市国税局,作为糖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源。政府为了平衡收榨而调整原划定蔗区范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国税局,确保及时调整原料蔗收购开票系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市国税局负责在各制糖企业原料蔗进、出过磅处和出糖口安装电子监控和计量仪器,对原料蔗入厂及机制糖产成品实施实时的信息采集和监控。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市国税局负责组织研发“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到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科学测算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并与当期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实行源头控管,确保应收尽收。“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服务器由市国税局统一搭建,经过授权,各县(区)局税收管理员、纳税人和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均可登录访问相关数据。

第十条市国税局成立制糖企业税收监管指挥中心,向各制糖企业派驻驻厂组,设立监控网络对制糖企业原料蔗进厂、出糖口、收购发票开具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税收监管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糖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制定糖业风险管理工作制度。

(二)负责“百色市糖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负责处理日常监控管理工作中的业务问题,以及对监控设备的运行及维护;

(四)负责对制糖企业相关人员和驻厂管理员进行系统操作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税收驻厂组及驻厂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二)做好各种网络监控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设备运行正常或设备故障,要及时反馈到市局税收监控指挥中心。

(三)辅导企业管好用好各类发票,指导企业正确开具网络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

(五)负责收集企业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和需人工采集的部分信息。

(六)结合系统相关信息,对企业当期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进行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会计人员沟通辅导,规避纳税风险。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将按照税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蔗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糖业生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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