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1年11—12月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1年11—12月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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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1年11—12月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2011年11—12月价格调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百色市2011年11—12月价格调控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区第四季度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实现今年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控力度,遏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势头,实现我市今年预期价格调控在6%以下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9条措施和8项降费政策,巩固前一阶段调控成果。
1.继续贯彻落实桂政办发〔2011〕135号文件以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安定民生为主要内容的9条保供稳价措施。
2.加大力度执行自治区已出台的降低居民生活用水、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超市进场费、公有住房租金、有线电视收视费、旅游门票等8项降费政策,巩固前期调控成果。
(二)进一步加大干预力度,确保实现今年价格调控目标。
1.延长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执行时间。为巩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取得的成效,确保平抑物价过快上涨各项政策措施的延续性,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延长至年底。
2.扩大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在原有对猪肉、粮油和液化气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干预范围:
(1)蔬菜。11月15日前在三大超市(华润、环球、南城)和四大农贸市场(人民、东风、向阳、拉域,以下同)设立政府平价蔬菜销售点,超市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价30%确定,农贸市场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价20%确定,差价损失从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贴。超市销售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物价、工商、国家统计局百色调查队等部门配合,农贸市场销售点工作由右江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物价、工商、市场服务中心、国家统计局百色调查队等有关部门配合。
(2)牛肉。11月15日起在四大农贸市场设立政府平价牛肉销售点,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价4元/斤确定,差价损失从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贴。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右江区人民政府及市物价、商务、水产畜牧、市场服务中心、国家统计局百色调查队等有关部门配合。
(3)生活用电。百色城区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继续按丰水期电价执行(0.4563元/千瓦时)。由此产生电网企业的损失,从自治区增收的电力价格调节基金中补贴。由市物价局负责。
(4)旅游景点门票。对自治区协调的大王岭、通灵、大石围天坑及市属管理的红七军军部旧址等景区、参观点门票下调30%。由市物价局负责。
3.降低销售价格,提高补贴标准。
(1)11月15日起,上林香米、田东香米和903号大米按低于市场价1元/斤销售,限购量不变;自治区规定的平价粮价格按1.2元/斤销售。差价损失从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贴。由市粮食局牵头组织,右江区人民政府及市物价、工商、商务、国家统计局百色调查队等部门配合。
(2)11月15日起,目前投放的8个品种食用油销售价格降低20%,差价损失从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贴。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物价、工商、国家统计局百色调查队等部门配合。
(3)提高限价猪肉补贴标准。从11月15日起,限价猪肉边猪批发、零售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再降1元/斤,补贴金额相应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再加1元/斤。补贴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支出。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物价、工商、国家统计局百色调查队等部门配合。
(三)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粮食、生猪、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生产和管理。要利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加大扶持“菜篮子”基地建设,发展大棚蔬菜,优化蔬菜种植结构,保障市场供应。研究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立市场价格调控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继续做好粮油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和液化气等主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和实施“每日一报”制度,分析和研判物价走势,提高价格预测的准确性和措施建议的针对性。
(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以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品种为重点,大力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检查和巡查,严厉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继续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品种的明码标价工作,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三)继续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做好临时物价补贴发放工作,减少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
(四)继续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代征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应收尽收。
(五)市物价、统计、调查队要加强会商分析,密切配合,及时研判价格走势,研究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价格调控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充分了解和认同政府实施价格调控措施及其取得的成效,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合理变化,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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