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市人民政府重点监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市人民政府重点监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09〕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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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市人民政府重点监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靖西县非法采石场安全事故隐患等1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列为2009年度市人民政府重点监督整改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
(一)爱新小学教学楼安全事故隐患。
隐患情况:预制板结构,超期使用,天面漏雨,墙体开裂。
整改要求:推倒重建。
整改期限:2009年12月31日。
负责整改单位:右江区爱新小学。
整改单位责任人:右江区爱新小学校长。
监管单位:右江区教育局。
监管单位责任人:右江区教育局局长。
督办单位:右江区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责任人:右江区人民政府区长。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办公楼消防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已经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火门、建筑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但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整改要求:按照消防设施设备的要求,进行维修调试,使之达到正常联动要求。
整改期限:2009年6月30日。
负责整改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整改单位责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行长。
监管单位: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
监管单位责任人: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督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
督办单位责任人: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行长。
(三)田阳县县道坡洪至桥业线25km+200m至400m(洞靖大弯弓路段)隐患。
隐患情况:下陡坡急转弯,路外一侧为深沟,无防护设施及减速带,易发生翻车事故。
整改要求:在路崖一侧修建防护墙或安装防撞栏,设置警告标志,路面增设减速带。
整改期限:2009年9月30日。
负责整改单位:田阳县交通局。
整改单位责任人:田阳县交通局局长。
监管单位:百色市交通局。
监管单位责任人:百色市交通局局长。
督办单位:田阳县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责任人:田阳县人民政府县长。
(四)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高压线与酒精蒸馏塔之间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10KV高压线路与酒精蒸馏塔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整改要求:迁移高压线,使之符合安全距离。
整改期限:2009年9月30日。
负责整改单位: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
整改单位责任人: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管单位:德保县经贸局。
监管单位责任人:德保县经贸局局长。
督办单位:德保县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责任人:德保县人民政府县长。
(五)靖西县非法采石场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各乡(镇)及县城周边采石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安全隐患突出,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整改要求: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场,做好关闭工作,同时加强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整改期限:2009年9月30日。
负责整改单位:靖西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
整改单位责任人:靖西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国土资源所所长。
监管单位:靖西县国土资源局。
监管单位责任人:靖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督办单位:靖西县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责任人:靖西县人民政府县长。
(六)田阳县百乐钛矿尾矿库、德保县足荣尾矿库、靖西县鑫源公司尾矿库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尾矿库坝体下游居民居住区,坝体出现安全隐患,一旦垮坝,将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整改要求: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确保坝体安全。
整改期限:2009年9月30日。
负责整改单位:三个相关企业。
整改单位责任人:三个相关企业的法人代表。
监管单位:田阳、德保、靖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监管单位责任人:田阳、德保、靖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督办单位:田阳、德保、靖西县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责任人:田阳、德保、靖西县人民政府县长。
(七)平班至隆林各族自治县200KV平隆线#55、#57高压线和田林县路段110KV沙林牵Ⅱ线#161高压线塔基础边坡的滑坡杆塔倾倒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因百隆高速路施工,造成平班至隆林各族自治县200KV平隆线#55、#57高压线和田林县路段110KV沙林牵Ⅱ线#161塔基础边坡的滑坡杆塔倾倒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1.对200KV平隆线#55—59#高压线杆段进行迁移(偏离百隆高速公路50—100米)整改;2.对田林县路段110KV沙林牵Ⅱ线#161—#162高压线杆段进行迁移(偏离百隆高速公路40—60米)整改。
整改期限:2009年5月30日。
负责整改单位:百隆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整改单位责任人:百隆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监管单位:广西电网公司百色供电局。
监管单位责任人:广西电网公司百色供电局局长。
督办单位:百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督办单位责任人:百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八)田林县旧州渡口客渡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旧州渡口日均需过渡人员约200人左右、圩日约为400人左右。从2008年7月起至今,田林县公路局的旧州车渡船已停运,渡口的正常交通中断,田林县旧州镇5个涉水村约2000多人通过水路出行至旧州渡口,群众均以搭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农业自用船、渔船过渡,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整改要求:1.打击农业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行为。2.协调恢复车渡船渡运或借调合格渡船渡运。3.协调落实资金,推进标准化渡船建造,解决水库区群众出行安全问题。
整改期限:打击农自用船、渔船非法运客要求6月底完成,2009年7月底前建造标准渡船投入运营。
负责整改单位:田林县交通局、旧州镇人民政府。
整改单位责任人:田林县交通局局长、旧州镇人民政府镇长。
监管单位:百色市交通局、广西百色海事处。
监管单位责任人:百色市交通局局长、广西百色海事处处长。
督办单位:田林县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责任人:田林县人民政府县长。
(九)田林县金田园大酒店消防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大酒店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瘫痪。
整改要求:把两设施设备维修调试好,使之能正常使用,达到要求。
整改期限:2009年6月30日。
负责整改单位:田林县金田园大酒店。
整改单位责任人:田林县金田园大酒店总经理。
监管单位:田林县公安消防大队。
监管单位责任人:田林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督办单位:田林县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责任人:田林县人民政府县长。
(十)804县道8公里至9公里(隆林至西林县道隆林路段)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隐患情况:陡坡、连续急弯、视线差(2008年事故11起,其中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伤5人;三年来事故13起,死亡7人,伤15人)。
整改要求:扩宽弯道、建立安全防护墩。
整改期限:2009年7月30日。
负责整改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公路局。
整改单位责任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公路局局长。
监管单位:百色公路管理局。
监管单位责任人:百色公路管理局局长。
督办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责任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十一)西林县那劳乡那劳中桥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该桥于1967年建成,全长84米,跨径为2跨,每跨36米,宽4.5米,由于修建此桥用的砂石为天然河沙,河砂中风化成分和泥土含量大,经过40多年的风吹日晒,砂浆风化严重,桥拱砂浆脱落出现多条纵向裂缝,部分护拦损坏,载重汽车总重量大于10吨的车辆通过此桥时已经产生明显的横向震动,给过往车辆及行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拆除重建。
整改期限:2009年12月30日。
负责整改单位:西林县交通局。
整改单位责任人:西林县交通局局长。
监管单位:百色市交通局。
监管单位责任人:百色市交通局局长。
督办单位:西林县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责任人:西林县人民政府县长。
(十二)凌云县乐芳线km59+650m处道路路基下塌重大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由于去年以来多次强降雨,导致乐芳线(芳邻至乐业)四级油路km59+650m处(玉洪乡下谋村那兴屯那嘎)路基发生塌陷,塌陷路段全长58米,塌陷路基高21米,路基外侧为布柳河河道,路基无法修复,只能向内侧扩宽路面。直接影响到凌云县玉洪乡、乐业县甘田镇、田林县浪平乡、平山乡近5万群众的安全出行。
整改要求:先将公路内侧水沟布设的国防光缆移走,再向内侧扩宽路面。
整改期限:2009年12月30日。
负责整改单位:凌云县交通局。
整改单位责任人:凌云县交通局局长。
监管单位:百色市交通局。
监管单位责任人:百色市交通局局长。
督办单位:凌云县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责任人:凌云县人民政府县长。
二、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各负责整改单位是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主体,必须全面负责;监管单位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负责整改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督办单位要督促监管单位加强对负责整改单位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对于整改不力或未进行整改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为确保安全生产,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整改竣工后,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消号。对验收不合格和整改未完成的要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进行整改,对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项目要进一步加以巩固,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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