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北政发〔201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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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加快道路建设,规范通行秩序,改善交通环境。
(二)健全社会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1.依靠辖区党委、政府支持,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新机制,加快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进程,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由“部门化管理”转向“社会化管理”,通过细化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各有其职,各司其责”的良好局面,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各级政府以及下属基层组织的重要议程内容,按照职责权限健全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和责任,并把基层组织责任人综合治理纳入年度政绩考核考评。
3.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层层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县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由县区、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问题,制定措施,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全市所有乡镇政府要专门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乡镇辖区交警中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派出所副所长和1名民警兼任副主任,并从乡镇政府现有干部中落实2名兼职工作人员。
二是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长”(乡镇长、交警中队长、交通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联动机制,切实强化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管理覆盖面。
1.各县、区级政府要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力争每个乡镇都建立包括交通安全专职干部、交通安全联络员、交通安全宣传员等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要结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网络的作用,每个行政村(社区)要聘请1-2名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监督员和农机安全协管员,由村(社区)干部兼任,做好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2.市公安机关要合理规划和设立乡镇交警中队,适当增加农村交通协管员(每个乡镇至少2人以上)。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要求,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任务,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乡镇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整合警力,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
3.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以村(居)委会或自然村为单位,对辖区“微型面包车”和拖拉机等重点车辆实行“人盯车”管理措施,广泛建立日常教育联系的交通安全监管关系,形成群防、群管、群治的安全监管网络。辖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力军,要切实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辖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四)强化保障机制建设。
1.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乡镇政府主管,乡镇联席办主抓,乡镇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县区、乡镇两级要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
2.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依托乡镇联席办的平台,制定出台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机制。
3.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要为乡镇、村委会开展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专项经费,积极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经费保障问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4.完善业务培训机制。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专职干部、交通安全联络员、交通安全宣传员等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法律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应急救援体系。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交通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造成重大伤亡和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开展处置。
二、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一)加强农村道路建设。
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平安摩托”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区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和道路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设置与道路等级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二)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级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路、公安等部门每年定期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整治,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对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重点路段和危险路段,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级政府和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抓紧治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每处危险路段都必须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单位、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对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危险路段,必须提前设置明显的警示、提醒标识,确保过往车辆、行人的交通安全。加强农村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增设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标志、限速标志、学校警告标志、注意儿童警告标志、临时停车位、黄色网格禁止停车线等标志标识,改善学生出行道路环境条件。
三、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市场
(一)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各县、区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培育新型农村客运市场,保证农民出行安全便利”的要求,制定与农村道路建设规划有机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线路和运力投放规划。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根据农村客运的特点合理布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客运站建设用地,建立适合农村客运、方便群众交通出行和安全便捷的客运站点;要坚持将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发展。
(三)统筹农村客运协调发展。
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推广“巴马经验”,结合实际,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增强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托各县城城区公交客运,辐射周围乡镇、村屯,借鉴巴马经验,适当选取群众出行需求较大、道路条件较好、无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推行微型公交车运营模式,全面取缔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非法营运行为,满足农村地区群众短距离交通需求。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一)严格机动车经销单位的管理。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经销单位的管理,引导企业(商铺)严格按照国家车辆标准销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产品。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企业和经销单位,工商、质监、公安、农机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其停止销售,涉嫌违法犯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把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审验关口。
交通运输、农机、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培训与考试的衔接,严把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审核培训记录;公安交警部门在受理考试预约时,要审核培训记录,凭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培训记录受理考试预约。
(三)严格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督促各乡镇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对辖区所有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逐村、逐户、逐车、逐人进行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和车况,逐车逐人建立管理档案,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一是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及手续证照不齐全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要从严查处,坚决禁止上路行驶;对改装改型的机动车辆,要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恢复前严禁上路行驶。
二是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企业均要予以解聘。
(四)严格排查整治接送学校车辆交通安全隐患。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非法营运行为的排查整治,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周五、周日上下学时段,在集中接送车辆运行路线进行重点值守,切实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使用货车、农用车、非法改装(含加装座椅)车辆、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以及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校车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辆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取缔。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配备校车的中小学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校车照管人员跟车值班制度。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治理,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五、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
一是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要积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群众和基层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是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三是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化公益性宣传,广泛宣讲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跟踪报道交通安全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加大力度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是建设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各乡镇要在辖区村屯内部设置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及时更新宣传内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化、长期化。
(二)抓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教育部门要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通过交通安全“进校园、进课堂、进家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面向广大中小学校师生以及学生家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广大中小学生拒绝乘坐非法改装车、超员车辆、非法营运车辆,从小养成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交通出行的行为。
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督查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及时进行整改。市安监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三)加大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GPS监控系统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GPS监控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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