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4〕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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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1日
北海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该《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使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可持续发展。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实现高污染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测,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与提高北海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实现《规划》目标为原则,在“十二五”期间建立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动车环保检验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测规范、控制措施,将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阶段措施并行的轨道,保障机动车实行环保初次、年度检验工作的有效执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满足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80%以上的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实现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工作目标。
(二)阶段目标。
1.在2014年一季度前按《规划》要求建成2个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站试点(市区试点:汽油线5条、轻柴油1条、重柴油1条,服务区域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合浦县试点:汽油线2条、轻柴油1条、重柴油1条,服务区域为合浦县);完成试点的建设工作,向区环保厅申请委托并逐步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建立一个功能较为完善,集网络通讯、视频监控、图像处理、数据分析于一体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环保标志核发方案,开展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
2.2014年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依据,形成较为全面、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禁止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二手车流入我市;根据检测站试点运行情况及市场需求,开展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站建设工作;推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开展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机动车尾气抽检工作;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力争达到80%。
3.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站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全市当年应检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对全市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设置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区域。
三、检测办法
(一)检测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在用机动车。初期主要针对汽车,“十二五”中后期逐步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检测工作。
(二)检测方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要求,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
(三)检测项目: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烟气黑度和光吸收系数。
(四)执行标准:按《规划》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1.《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
2.《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
3.《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
4.《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6.《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四、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贯彻国家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制定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环检站的建设,对全市检测单位的资格申请进行核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自治区环保厅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和维修治理单位进行环保资质认证,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污染物减排工作;协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黄色标志机动车限行方案;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道路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检测及环保标志审查纳入机动车注册登记、迁入变更(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机动车管理工作;负责将环保标志检查纳入道路执法工作;负责会同市环保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提出对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限制行驶时间、区域的交通管制方案;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物减排工作,协同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道路抽检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收集我市历年机动车的基础数据;配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将环保检测列为办理营运车辆年检、注册等车辆手续的前提条件;牵头对机动车排气维修治理站实施监督管理,抓好维修治理站的建设和资质管理,做好维修机构的备案工作;协助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配合做好营运车辆信息共享以及两个部门监管系统和网络的整合等工作;配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市质监局:协同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对机动车油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同市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逐步建立全市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测、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配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市商务局:加快机动车燃油清洁化进程,建立完善的车用燃油管理制度,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协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配合做好车辆拆解厂的监管工作和完善相关手续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的立项工作;配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市工信委:配合做好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的建设工作;配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市财政局: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建设和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监测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办理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检测收费的审核、报批手续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范围内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
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五、工作任务
(一)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机构。
大力推动成立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机构的工作,为顺利开展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执法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专职人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职统筹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部门:市编办、环保局。
(二)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
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布点、建设等工作参照自治区环保厅印发的《规划》执行。根据《规划》指导性意见,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前全市计划建设4个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站,分阶段按市场需求逐步建成。对我市环检站点的建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开展我市通过公开招标已确定的2家环检试点站的建设工作,以满足我市在用车环保检验的需求;第二阶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再建设2家环检站,站点的选址根据便民、资源整合等原则,优先依托现有安检站建设,以方便办理业务的群众,防止车主多次往返。建设完成后按相关程序向区环保厅申请办理委托手续。
1.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建设。
(1)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机动车环保检测试点站,由中标机动车环保检测站自行投资并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采购设备和建设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站。
(2)根据机动车环保检测试点站建设成果,逐步全面推进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2.行政手续的办理。
机动车环保检测站须办理的行政手续和流程如下:
(1)环保手续。
由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委托环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完成环保审批手续。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2)资质手续。
环保验收完成后,由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向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的申请,市技术监督部门协助检测站尽快完成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资质认证。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3)委托手续。
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取得资质认证,且工作人员经自治区环保厅组织的培训合格后,即可向自治区环保厅申请委托认证。自治区环保厅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场地、人员、设备进行审核,对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的批准委托。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投运。
力争在2014年,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可以开展首次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市物价局按规定定价程序尽快办理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检测收费的审核、报批手续。机动车环保检测应分步实施,先对政府公用车辆、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再逐步开展民用车辆的检测。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交警)、质监局、交通运输局、物价局。
(三)建设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和网络。
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是一个面向社会、覆盖全市、涵盖多个上级和部门、全天候不间断、具备海量数据存储和传输的综合性的复杂系统。监管系统主要由海量数据存储和传输模块、核发环保标志模块、网上公示模块、营运机构终端模块、双机热备模块、违规和异常报警模块、显示模块、监控模块、用户模块等组成;监管网络分为内网和外网,内网由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市环保局、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和营运机构(主要是环保检测站、拆解厂和维修站)使用的系统、设备和线路组成,外网以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为基础,具备市民查询、监督、投诉以及相关部门公示、受理、答复等功能。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须与检测站同期建成使用,分三期进行建设:
1.一期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初步建成环保部门专用的系统和网络,2014年第一季度完成。
2.二期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完成与交通、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联网和信息共享,以及进一步完善系统和网络建设,2014年10月前完成。
3.三期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完成与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的联网和信息传输,完成时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局。
(四)完善工作制度和依据。
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配套的各项管理办法,编制《北海市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北海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以保障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序进行。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质监局。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1)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第二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解决各成员单位在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的协调问题,建立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相关责任部门。
(2)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日常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相关责任部门。
2.加大投入,保障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路(抽)检仪器设备。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加大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机动车环保检测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性。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
六、管理措施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全部社会化,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设备、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
(二)加强对环保检验机构示范站的管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自治区环保厅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机动车尾气污染试点工作,主动向社会通报机动车尾气试点进展情况,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环保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过程、检测结果进行审验和监督。
(四)加强对环保检验机构发放的环保标志进行监管,按环保部颁布实施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达标的车辆由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环检机构不能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不予上路行驶。
(五)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经复检合格后方能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六)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按规定到环检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缴交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费。
(七)市环保局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进行检测或在检测中不符合规范、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应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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