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4〕52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9日
北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提高新车、转入车辆准入门槛,强化在用车辆污染控制,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燃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有效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与提高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料和清洁车用能源,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14年4月1日起,新车注册和转入车辆登记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应阶段标准执行,其中汽油车、柴油车执行国Ⅳ标准,气体燃料汽车执行国Ⅴ标准;开展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加强报废车辆和转出车辆减排工作管理;开展我市清洁车用燃油供应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售汽油执行国Ⅳ标准。
2.2014年7月1日前,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开展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提高环保定期检测率。2014年年底前制定“黄标车”限行方案,逐步在主城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
3.2015年1月1日起,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道路检查和限行区域违法查处等道路执法工作,开展机动车尾气抽检工作;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在线监管系统;在售柴油执行国Ⅳ标准。
三、各部门职责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的牵头落实工作;协助自治区环保厅做好简易工况法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通告的起草和宣传工作;负责对检测站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的注册上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污染实施道路、停放地抽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简易工况法受检车辆和实施机动车辆限行措施的管理工作,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车辆基本信息。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协助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企业检测站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四)市法制办: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制定的指导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经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和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经费的预算审核、划拨,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的检查指导工作,安排资金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并对补助资金进行统一监管。
(六)市物价局:负责按规定权限对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并做好对检测单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市质监局:负责对计量认证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油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监督管理内容,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I/M(检测/维修)制度的落实,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负责对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申请、筛选和资格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一、二类)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负责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基本信息;负责督促全市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等运输企业,落实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销售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协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负责依法对申请承担机动车辆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十)市商务局:加快机动车燃油清洁化进程,建立完善的车用燃油管理制度,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负责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监督回收拆解报废车辆;协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十一)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四、主要工作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车辆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自治区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环保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从2014年4月1日起,新购置和转入的汽油车、柴油车执行国Ⅳ标准,气体燃料汽车执行国Ⅴ标准。公安机关在办理新车注册和车辆转入登记手续时,通过环保部门提供的查询接口查看车型是否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
(二)开展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加强转出和报废车辆的减排管理,落实减排工作要求。
1.确保新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100%。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减排、创模工作指标“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率≥90%”的要求,逐步开展环保标志核发工作,2014年应确保新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100%。
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市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发布通告,从2014年4月起,将环保标志申领纳入新车注册登记流程,公布标志申领地点。为确保新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100%,按环保标志管理要求,新车应在车主选定车牌后、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之前进行标志申领,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地点的设置应重点考虑便民,在车主办理选号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过程中进行申领,市区和合浦县至少各设一个点,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增设。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每年环保标志核发所需工作经费。
2.加强转出和报废车辆的减排管理。
根据国家减排工作的要求,核算转出和报废车辆的减排量是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此类车辆的基础信息,由环保部门根据车辆信息查询国家环保车型目录,确定车辆的排放级别,从而核算我市此部分车辆的减排量。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
(三)开展我市清洁车用燃油供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GB17930-2011《车用汽油》要求,明确了2014年1月1日为国Ⅳ汽油标准全面实施日期。从2015年1月1日起,按GB19147-2013《车用柴油(Ⅳ)》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柴油国Ⅳ标准。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以次充好、掺杂产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汽、柴油产品质量升级目标的顺利实现。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
(四)推进简易工况法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
出台我市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的工作方案,推进简易工况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站建设工作。2014年5月1日前建成简易工况法检测试点站,2014年7月1日前开展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
1.工作依据。根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等有关规定,做好推行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工作原则。坚持科学规划,规范建站;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企业运作,自主检测;管理有序,方便车主;建立制度,强化监管的原则。
3.检测范围及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车辆定期检验周期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的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对市区在用车辆和转入车辆进行排气检测。
简易工况法是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所推荐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方法,能够检测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满足“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和我市创模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出台我市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的工作方案,推进简易工况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站建设工作。2014年5月1日前建成简易工况法检测试点站,2014年7月1日前开展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市环保局负责按相关政策指导我市环保检测站的建设,对环保检测站提交的材料出具核查结论,协助检测站向区环保厅申请办理委托手续。技术监督部门协助检测站尽快完成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资质认证。市物价局按规定定价程序办理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检测收费的审核、报批手续。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质监局、物价局
(五)开展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提高环保定期检测率。
按国家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规定,环保定期检测率≥80%是核算减排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方案,按“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和我市创模工作要求,通过加强简易工况法受检车辆年审把关和道路执法等手段,2015年落实环保定期检测率≥80%的指标。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六)采取划定限行区、开展机动车尾气抽检工作、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
划定非绿色环保标志限行区是淘汰“黄标车”的一项重要措施,2014年年底前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制定车辆限行方案,逐步在主城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2015年起,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道路检查和限行区域违法查处等道路执法工作,对违法车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道路和车辆停放地尾气抽检工作,对尾气不达标的车主下达限期维修通知书。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交通等部门,制定我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方案,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商务部门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合理安排资金,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道路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安排资金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
(七)完成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在线监管系统,提高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
按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3〕113号,经财政部会签)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制定我市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方案,市财政局安排资金用于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有关行政部门执法提供数据和信息。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五、实施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是有效改善北海市区空气质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率先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是一项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其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成立北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使我市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起到示范作用,走在全区前列。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