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筑散体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2〕407号
颁布日期:2012-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筑散体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建筑散体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1日

北海市建筑散体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散体运输管理,维护城市道路整洁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建筑散体汽车运输的经营者、本市主城区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散体的车辆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散体,包括建筑垃圾和沙石、高岭土、煤渣等在运输过程中容易产生扬尘、洒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散体物质。

第三条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散体汽车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从事建筑散体运输经营者及建筑散体产生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开业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建筑散体运输许可和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实施,确保符合防撒漏运输条件。引导和鼓励建筑散体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六条新增或现有在营货运车辆申请从事建筑散体运输的,应当符合防扬尘撒漏要求,签订不撒漏承诺书。

第七条申请从事防撒漏运输建筑散体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具备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

(二)承运建筑垃圾的要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散体运输的,应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管处分中心递交申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审批。

符合条件的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颁发注明“建筑散体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承运高岭土、沙石等非建筑垃圾散体的,无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九条经营者向有关部门申办有关营业证照及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按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车辆及驾驶员条件

第十条建筑散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机动车行驶证。

2、达到交通部部颁标准。

3、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检测合格。

4、具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5、定期维护、安全检测在有效期内。

6、配备有防扬尘、撒漏设施设备(防扬尘帆布、箱式装运等)。

第十一条建筑散体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驾驶员条件。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散体运输车辆应按指定场所倾倒建筑垃圾;运输非建筑垃圾的,按规定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建筑散体运输车辆应按交警部门指定线路和时间进行运输。

第十四条建筑散体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扬撒、防漏的措施,防止建筑散体撒漏道路,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建筑散体运输经营者,应遵纪守法,不得罢市闹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散体运输经营者,应随车携带有效行车证件及许可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遇抢险、救灾等紧急疏运特殊任务,建筑散体运输经营者应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建筑散体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抓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散体运输经营者,应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定期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检查建筑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按规定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应督促检查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将建筑散体交给核准从事建筑散体运输的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散体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刁难建筑散体运输经营者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运输建筑散体车辆,撒、漏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运输建筑散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运输车辆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建材,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容坏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车辆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运输建筑散体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违法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道路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建筑散体脱落、扬撒等的运输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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