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2〕344号
颁布日期:2012-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北政办〔2012〕3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意义

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深入贯彻落实“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大家管、大家用”的管理格局,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土地审批集体审议制度

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以土地审批委员会为主的土地审批集体审议制度。市土地审批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工信、财政、环保、人社、林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凡属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涉及补交出让金方案及其他土地审批其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土地审批委员会审议,矿业权出让也须纳入土地审批集体审议范围。未经土地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办理用地、用矿手续。合浦县须参照上述方式建立健全本县的土地审批委员会制度。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的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违法用地负总责,组织对新增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拆除和复耕复绿。

(二)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要加强国土资源利用审查及批后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立案查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

(三)住建部门负责建设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四)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及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个人的行政责任。

(六)公安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人身或财产强制措施适用、呈捕、追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

(七)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审查并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案件。

(八)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签订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书,在明确各单位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职责的同时,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市人民政府将以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及落实情况,作为追究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依据。

四、加强土地审批和批后监管

(一)在项目审批、施工许可、城乡规划许可、企业注册登记、房屋产权登记与发证、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凡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接,同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建设用地审批、新设采(探)矿权以及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等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二)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用地预审申请涉及的项目用地规模、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计划等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出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对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备案手续。

(三)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阶段,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征地预公告》、《听证告知书》及送审、报批阶段等各类法定文书,由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及辖区政府负责送达上述文书、开展土地调查、核定各地类面积、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保花名册,人事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定社保方案,辖区政府负责组织与被征地方签订补偿协议及做好批后实施相关工作。

(四)在供地审批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提交土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划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由市土地房屋征收办提供完成批后实施工作的说明,确保做到净地出让;拟划拨的用地项目应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出让的地块应取得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工业用地出让前,须就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征求发展改革、规划、工信以及相关工业园区的意见。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土地动态监测网络建设,凡涉及土地收储、征收转用、出让、批后建设的,必须按要求及时录入系统中备查。在办理土地登记、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同时,必须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凡发现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理违规违约行为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2.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用地情况巡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或未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应动工建设而不动工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立即制止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相关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后立即停止办理有关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

3.规划、住建部门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审批手续。

4.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及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在开、竣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今后建设项目验收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情况核验,并出具《用地核验合格意见书》后,才能准予通过竣工验收;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核验并出具合格意见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新建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与出让用途不一致、划拨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在土地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

(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用矿手续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住建、工商等部门不得核发证照和办理有关手续,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

(七)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监督违法用地的复耕,组织复耕耕地的质量评定工作,并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八)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

五、完善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各县、区应建立由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参与的专门巡查队伍,坚持每日对破坏耕地、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进行巡查,采取切实的工作,联合开展执法行动,有效制止破坏耕地、违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制止无效的,必须自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三)辖区人民政府接到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对建设单位或当事人不停止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要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六、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责任体系

要教育强化基层组织在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参与和协作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全覆盖。

(一)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之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职责,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为本集体土地的管理责任人,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加大查处乡(镇)违法用地建设的力度。对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范围内出现的违反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村可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

七、完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制度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过程中,要主动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工作的衔接与沟通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视情况可以邀请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协助调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主动协助配合。

(二)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及时在联席会议上对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审判以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国土资源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四)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制度。对发生两次以上土地违法行为或土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要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名单”,同时加载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是否予以信贷支持的参考依据。

八、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以及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情形严重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加强督促整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监察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对其实施问责,并扣减或冻结该县(区)当年用地指标和暂缓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情形特别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监察机关可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对本集体组织内发生的下列违法用地行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集体土地的。

2.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本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3.将本集体土地租赁给无合法采矿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采矿活动的。

4.上述违法行为致使本集体土地受到严重损坏、造成财产严重损失、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产生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为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的,将按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重大、突发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上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负相关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或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应负相关责任。

(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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