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0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0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2010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北海市2010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0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桂渔牧财〔2011〕2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1〕93号)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对竹(木)排筏数据库管理和油补发放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渔牧函〔2011〕4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油补工作领导

为了加强我市渔业用油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北海市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玉玉副市长

副组长:庞天宏市政府副秘书长

庞许明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陈全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市渔政渔监支队支队长

黄庆锐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李松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纪委书记

石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调研员

欧永志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契税处主任

何锐宗合浦县副县长

龙雪津海城区副区长

沈德棠银海区副区长

韦建勋铁山港区副区长

办公室主任由庞许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全彪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单位、部门抽调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的日常工作。

二、油价补助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企业和个人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

(二)责任落实。油价补助落实工作由市长、县(区)长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资金落实。补助资金控制在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额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测算并核定的补助用油量核发用油补助。

三、油价补助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油价补助对象为证件齐全有效的依法从事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北海市渔船所有人和渔业企业,以及经农业部批准并确认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业企业。在有关部门组织补贴申报时未及时报送或者逾期报送的,不再发放补贴。

(二)补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在补贴年度内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捕捞机动排筏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补贴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或自治区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竹排筏按桂渔牧函〔2011〕423号文执行)。

2.养殖渔民(渔业企业)使用的养殖并用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并在补贴年度内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3.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

(三)2010年灭失渔船按比例发放渔业油价补贴资金。

2010年灭失渔船的具体船名号及发放比例按桂财农〔2011〕93号文执行。

(四)下列渔船不列入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1.无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渔船;

2.使用电脉冲、公海大型流网等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的渔船。

四、油价补助时间界定

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符合上述规定,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在册,按其实际生产的时间给予油价补贴,新增(更新)或淘汰渔船实行按比例发放补贴。国内捕捞渔船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2010年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累计不低于3个月,并且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范围的按全年生产计算。

五、油价补贴的核定

补贴标准及资金核定。以2011年3月我市、各单位核准上报的各类机动渔船船数、总功率为基础,参照《广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补贴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核定我市机动渔船的补贴补贴用油量。再根据自治区财政桂财农〔2011〕93号文下达我市的补贴用油量327688.64吨和油价补贴资金45406.21万元,结合我市实际,计算出各艘机动渔船的具体补贴金额,作一次性分配。我市2010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补贴各类渔船折算平均每千瓦补贴金额如下:拖网1167.47元/千瓦,刺网897.15元/千瓦,围网1099.42元/千瓦,钓业926.35元/千瓦,其它724.35元/千瓦,竹筏(排)650.03元/千瓦,养殖渔船419.02元/千瓦。

竹筏(排)功率不足10千瓦的按实际功率计算,超过10千瓦的按10千瓦计算;

养殖渔船油价补贴按其主机功率不能超过1.4千瓦/公顷计算,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计算。

六、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和程序

(一)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

1.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补助金额和核定的用油量,计算出全市各渔船补贴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补贴资金逐级审核申报。为了加强渔业公司对渔船的管理,充分发挥渔业公司掌握所辖渔船出海生产动态的优势,由渔船业主向所属渔业公司(村委或渔管会)申报办理渔业用油补助确认和登记,渔业公司(村委或渔管会)接到申报后,必须严格审核渔船出海生产情况,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审核及发放程序。

渔业船舶所有人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一式三份填写《二○一○年渔业作业用油补贴经费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并携带有效的渔船证书(属捕捞机动渔船,须提供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属养殖并用机动船,须提供其《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并提供船舶归属的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本人身份证一并报送所属渔业公司(村委会或渔管会),由所属公司(村委会或管委会)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报送所属辖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复审。辖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复审无误后,再签字盖章,报送市水产局畜牧兽医局。逾期申报的作弃权申领补助处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渔政及有关部门审核油补申领人渔业船舶是否按规定缴纳资源增值保护费、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互保投保等情况。

七、补助资金的管理

(一)补助资金的统筹解决及拨付办法。

1.2010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按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总额和核定的各艘渔船补贴用油量,结合我市实际计算油价补贴金额,作一次性分配。

2.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专户,市辖区补贴资金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定的补贴金额拨付到市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专户。

(二)补贴资金的兑现。经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后确认无误,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渔船船主手中,并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单独设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专账,反映财政对渔业用油的油价补贴,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四)负责补贴审核及发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补助对象、渔船功率、补助用油量确认等环节把好审核关。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和冒领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凡发现截留、挪用等问题的,将如数追缴被截留、挪用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渔业用油财政补助举报电话,以便于群众监督。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助发放到各补贴对象手中。

(七)渔业成品油价财政补助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对广大补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调价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警惕,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对于调价后出现的问题,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合浦县2010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由合浦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合浦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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