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进一步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不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为民间投资提供公平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在内的各个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限制性附加条件,确保国家放开民间投资的各个领域,让民营企业“看得见、进得去、摸得着”。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以独资、合作、控股、参股、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以及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项目。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和发展文化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企业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支持投资或参与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

(四)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扶持发展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现代商贸业、信息与科技服务、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简化连锁企业许可证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及经营场所。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尤其是积极参与产权单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

(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政策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七)建立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评价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年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来投资者和本地创业者,对涉及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八)支持民营企业研发和技改。把提高自主创新水平作为提升民营经济的主要途径来抓。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并可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对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中心并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民营企业,自治区级将给予奖励;指导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政策。

(九)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品牌,提升北海自主品牌的数量、质量和知名度。鼓励民营企业申请专利和参与标准制订,对民营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给予资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向产业链中高端发展,从单纯加工制造向研发、营销延伸。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向自主研发、自有品牌转型,从单一市场向多元化市场转型。引导商贸、餐饮、旅业等传统服务行业的企业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引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模式。结合“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引导民营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和异地改造提升,加快现代物流、现代商贸、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建设。

(十一)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变;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规范发展登记为私营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开放多元的产权组织结构。开展民营企业“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试点,提升制造、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政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等机制,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三、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二)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参股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等新型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民营企业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中期票据提供担保。支持成立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小额贷款公司,积累资本和经验,创造条件转为其他股份制金融机构。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中小民营企业上市资源库,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上市从经营期培训、股份制改造、引入风险投资、引入合作券商、上市辅导到申报审批等各个环节的辅导和帮助,对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全方位、多手段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对注册地在北海、成功上市的我市民营企业,按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和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集合债券,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

(十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息采集、更新、整合、运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将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每半年更新一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服务政府、辅助银行、助推企业”的作用;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定期向政府及金融机构推介优秀中小企业,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民营企业信用意识。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民营企业和担保机构进行抵押物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股权、商标权出质,放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

(十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在北海的银行机构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优化信贷结构,依托动产、应收账款、融资租赁、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的资产,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满足民营企业融资需求。支持银行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服务。探索设立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十六)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改善和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引导成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推动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理顺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为担保物的融资担保机制。支持担保机构间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十七)保障民营企业用地空间。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用于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重大发展项目可由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从机制上保障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公平竞争。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

(十八)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1.鼓励民营企业依法纳税。树立民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理念,对民营企业的纳税增长大户给予奖励。

2.贯彻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省取消、降低的一批证照类、审批类、管理类收费政策。

3.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服务。进一步树立税务部门的税收服务理念,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环节,简并资料报送,对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及时受理、审批、减免。注意政策落实的方式方法,加大力度落实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切实做好为民营经济的各项服务

(十九)建立市发展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建立市发展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信、发改、财政、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环保、金融管理等部门组成,定期研究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政府部门的贴心服务。各级政府部门要从提高执行力的高度,坚决落实上级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措施;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和政策服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管理机构,增加服务功能,加大服务力度,打造民营企业的真正“娘家”。

(二十一)积极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在和谐稳定中追求持续发展的方法路子,逐步推进企业管理民主化,通过民主管理实现职工个人发展与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构建和谐健康、共赢共荣的劳动关系。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人文关怀和企业文化建设,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尊重员工劳动成果和人格权利,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建立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积极开展优秀员工评选活动,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教育员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与企业共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

七、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二)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民营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者改为登记备案制。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登记分离,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不涉及公共安全、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破坏环境资源的企业,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范围不含一般经营项目,仅申请许可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经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期限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为“此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二十三)延长注册资本缴资期限,对于分期缴资期限已到,暂有困难无法按期缴足的,由全体出资人共同申请并承诺,可延长出资期限不超过两年。对于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可参照新开业的规定办理,允许其自增加注册资本之日起,在已实缴部分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情况下,两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

(二十四)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时限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完善后取消营业时限。

(二十五)继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名称预先核准当场可取(须报上级核准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登记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制定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积极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创造条件,并提供详细指导和优质服务。对市重点扶持自主创新型产品试点推行政府首购。对经认定的本地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市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范围。

八、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二十七)充实和壮大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和管理咨询,投融资和贷款担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招商引资和市场开拓、展览展销和对外合作,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信息咨询和企业诊断等服务。凡由政府资助的服务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一律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提供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各县(区)政府也要建办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二十八)以北部湾(北海)中小企业信息网为基础,建立非公经济信息服务平台,并同市各主要媒体联合,向全社会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外经外贸、技术进步、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各种信息。

(二十九)建立民营企业服务信息库。重点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资金财务、企业信用等方面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归类,加强对民营企业分类、动态管理。建立专家服务资源库,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课题的研究与政策的制定。

(三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逐步将政府有关事务性、辅助性等职能,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产权交易、对外合作、信息咨询等活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有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制订。在制定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工商联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有效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三十一)各级监察部门要密切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九、强化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服务水平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把民营经济摆在与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地位。建立市领导、部门领导与重点民营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建立科学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对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加强监测分析。不断完善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强化督查考核。按照相对集中、重点投入的原则,健全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强化和完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建立民营经济工作综合评价和目标考核体系,将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情况作为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指标之一。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对政府部门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三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措施,广泛宣传民营经济的突出贡献,广泛宣传和树立民营企业家积极向上、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形成全民创业的良好态势,在全社会营造“重商、亲商、爱商、护商”的良好氛围,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荣誉感。组织民营经济发展论坛,推介北海,推荐项目,招商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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