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防政办发〔2011〕223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
2.3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4.1.1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4.2指挥和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4.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7现场检测与评估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调查
5.4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救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6.2.2应急队伍保障
6.2.3交通运输保障
6.2.4医疗卫生保障
6.2.5物资保障
6.2.6资金保障
6.2.7社会动员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3技术支撑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6.4.2培训
6.4.3演习
6.5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7.2.2责任追究
7.3市际沟通与协作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和Ⅲ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最高领导机构,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
2.2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成员有各县(市、区)政府、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市总工会、安监、公安(含消防、交警,下同)、监察、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发展改革、工信、国资、质监、环保、人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气象、供电、供水、广西沿海铁路防城港运输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兼任。
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十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
综合协调组:以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安委办)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安全保卫组:以公安部门为主,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事故救援组:以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所在地政府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它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以市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局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以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为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外宣办、市广电局、公安局、安监局、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监察、工会、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环境监测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安监、质监等部门进行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监测及治理工作。
善后处理组: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市民政、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分预案。
(5)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办和市应急办;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办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县(市、区)或市安委办、应急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安委办、安监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市安委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办和有关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安委会办公室。情况紧急可以越级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
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期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安委办和市应急办,并抄送相关部门,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办应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市人民政府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应急委决定,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安委会决定,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Ⅲ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安委会决定,主管副市长或主管秘书长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市安委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2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中央及自治区驻港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7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8信息发布
市安全生产应救援指挥中心根据《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事故及应急救援信息。
4.9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5.4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办和市应急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办和市应急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救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安委办、市应急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防城港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支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负责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市应急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市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市际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市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市际救援活动,开展市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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