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2清明节期间边境烈士纪念活动服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2012〕73号
颁布日期:2012-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2清明节期间边境烈士纪念活动服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贵政办〔2012〕73号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2清明节期间边境烈士纪念活动服务接待工作的通知》(桂民电〔201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贵政办[2012]73号附件

http://www.gxgg.gov.cn/news/2012-03/234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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