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桂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对大气环境污染,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实施有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通过提高新车准入门槛,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二、工作目标

健全机构的监督管理功能,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环保检测制度和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缓解城市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污染减排任务,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周卫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樊伊宁、市环保局局长邓学云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法制办、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中石化桂林分公司、中石油桂林分公司等单位各一名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尾气监管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刘学振担任,副主任由尾气监管办主任孙骞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尾气监管办对口联系,办公室联系电话:3837298,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各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机制由办公室制定实施。

四、工作计划

(一)启动阶段(2014年6月—2014年7月)

1.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地方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度的修编工作;制定并公布我市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编制完成《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桂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机动车环保专栏,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2.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组织落实具体运行经费。启动成立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机构工作,为确保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市环保局可聘请临时监管员。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人社局。

(二)运行阶段(2014年7月—2015年12月)

1.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和机动车排气检测示范站。将符合条件的环检机构单位名录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待自治区环保厅向社会公告后,开展试运行工作;对全市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比对试验,不定期对环检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启动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工作,检测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标或黄标),检测不合格的限期治理、维修,经复检合格后方能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建设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和网络,监管系统和网络须与检测站同期建成使用,分三期建设:

(1)初步建成环保部门专用的系统和网络(2014年完成)。

(2)完成与公安交警、交通、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联网和信息共享,以及进一步完善系统和网络建设(2014-2015年完成)。

(3)完成与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的联网和信息传输(完成时间以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为准)。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收费政策、制度,按规定做好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核准或报批工作。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3.加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根据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市车管所、环保检测机构等开设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窗口,市环保局负责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并制定工作办理流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接受公安车管所办证大厅的统一管理。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4.加快淘汰黄标车、报废老旧机动车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我市淘汰黄标车、报废老旧机动车的目标任务,2014年9月前制定我市淘汰黄标车、报废老旧机动车工作实施方案,划定黄标车限制区域和限制时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对临近强制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辆,要提前2个月在公安交管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加大非法机动车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与错时查控行动,严肃查处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加快汽车报废更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工作,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企业进出机制。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5.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入户登记。

(1)所有转入我市入户的外地机动车,达到高阶段国Ⅳ以上(含国Ⅳ)排放标准并取得环保合格标志后,方能办理过户转户登记手续。

(2)新车注册登记执行高阶段国Ⅳ以上(含国Ⅳ)排放标准,新注册机动车辆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100%。

(3)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启动我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首次核发工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6.加强维修机构管理。制定并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单位管理制度,鼓励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企业和维修企业等采用新的防治技术或设备。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质监局。

7.开展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行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冒黑烟”机动车,重点控制高污染排放车型、客货运输车辆、高频率使用车辆、柴油车辆等的排气污染,鼓励市民对市区道路上“冒黑烟”的机动车进行举报。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广电局。

8.组织公交、旅游客运、载重运输等主要运营单位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自查自纠行动。制定维修、整治方案,统计高污染排放车型,专题上报高污染排放车型有限使用清洁能源的更新换代计划(重点是公交车、营运车辆等),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型;构建高效低碳的综合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已进入道路交通运输市场车辆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管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政局。

9.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完成城市建城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污染治理改造系统的安装,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油气污染治理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逐步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中石化桂林分公司、中石油桂林分公司。

10.建立车用燃油管理制度。制定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市区供应车用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提升油品质量,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中石化桂林分公司、中石油桂林分公司。

(三)提升阶段(2015年12月起)

1.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车用尿素溶液的输配送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尿素还原加注站,开展重型卡车及客车国Ⅳ排放标准加装OBD装置和尾气监控研究。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2.建立超标车查处制度。组织部门联合执法,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车辆,以及超区域、超时间行驶的高排放车辆进行查处,包括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3.全面开展高污染排放车型淘汰工作。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度,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鼓励购买低排放低能耗环保型新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鼓励科研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学府、检测机构、相关企业研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技术、排气污染防治技术、发动机维修技术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技术,积极引进符合国家检测规范的国外先进技术,鼓励开发适合市情的相应技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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