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3〕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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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
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桂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
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根据交通运输厅等自治区六厅委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3〕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立足源头、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全市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规范车辆销售、登记及经营行为,杜绝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销售、登记及营运;以治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运输装卸源头为重点,坚决制止严重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以我市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统计的载货类车辆通行数据为证据,实施后续监管;着力建立健全治理工作七项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机制;
(三)建立健全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路面监控监测与后续处理;
(四)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与沟通协调机制;
(五)建立健全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预防、卸载与查处机制;
(六)建立健全舆论宣传和监督机制;
(七)建立健全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组织领导
各县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治超协调小组”)的组织与协调作用,切实抓好治超各项工作的落实。
市治超协调小组是全市组织开展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市治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负责协调市各治超成员单位做好长效治理各项工作。各县(区)治超协调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货运车辆改装、入户、运输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要杜绝与国家有关标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新车进入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对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在用车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限期予以纠正。
(二)推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将路政执法机构路面执法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数据及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计重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信息进行收集、汇总,上报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上报自治区治超办。
(三)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工作。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路政执法机构要联合深入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加强治超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出厂(站、矿)的源头查处。
(四)切实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治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保护公路桥梁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处罚力度。
五、职责分工
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管,联防联治,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治超办牵头组织市各治超成员单位对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治超长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一)县(区)人民政府
1.负责建立本地治超长效治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治超管理工作,要将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工作目标,要保障治超工作的经费,落实人员,完善机构。
2.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各有关部门对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砂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等进行核查,确定本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
3.根据市治超办通报及县(区)治超办掌握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情况,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专项行动。
4.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结合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本辖区内地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具体建设工作,落实资金及执法人员,保障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正常运行。
5.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用地,确保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
6.负责对辖区治超长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建立并完善年度考核机制。
(二)市、县(区)交通运输局
1.以辖区内管养公路超限检测站为重点,兼顾全面,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检测方式,加强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责令违法行为人自行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
2.从2013年10月1日起,利用辖区管养公路的治超站点以及流动治超稽查,对通行辖区管养公路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监测,采集和汇总相关车辆的通行数据信息,每月5日前由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将上个月的有关数据信息汇总报市治超办。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切实加大车辆超限超载货运源头治理力度,采取巡查或派驻等方式实施监控管理,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出站。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指使与强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道路运输证或不予通过年度检验。在执法时,发现车辆实体参数与《公告》参数不相符的,按规定处罚,并责令其按《公告》标准予以恢复。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货运车辆年度审验时,发现车辆被市治超办通报存在违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又未经处理的,要责成车辆运输企业(驾驶员)到违法行为发生路段所属管辖的路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在进行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时,应把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考核依据;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主(托运人或企业)以及运输场站,要依法进行处罚。
4.加强公路养护和维修,做好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条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5.根据辖区管养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实际,结合全市公路路网格局和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形势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要求,制定辖区管养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规划调整方案,上报市治超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县级公路管理局
1.以辖区管养公路超限检测站和计重收费站为重点,通过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检测方式,加强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责令违法行为自然人自行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
2.从2013年10月1日起,利用我市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现有的通行信息监测设备、设施,并结合流动检测,对通行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有效监测,采集和汇总相关车辆的通行数据信息,每月5日前由市级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支队)将上个月的有关数据信息汇总报市治超办。
3.加强公路养护和维修,做好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条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4.要根据全市现有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实际,结合全市公路路网格局和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形势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要求,以覆盖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兼顾其他公路为原则,充分考虑公路省际入口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利用和改造逐步撤销的二级公路收费站点位置与场地,制定全市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规划调整方案,上报市治超办及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市、县(区)公安部门
1.严格把好新车检验注册登记入户关。对与《公告》不一致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型一律不予登记和发放牌照。
2.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年度审验管理。重点对市治超办通报的路面执法发现车辆实体参数与国家有关标准、《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与《公告》不符的车辆进行复核,经查实确属不符的,应责令其按《公告》标准予以恢复,否则一律不予通过合格检验。
3.组织开展路面执法工作,发现车辆有超载和非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治超办通报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监测数据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治;
5.依法严厉打击治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野蛮闯关、暴力抗法等行为,特别是坚决查处内外勾结、引路冲卡以及拒绝检查、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和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不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县(区)工信部门
1.建立和强化我市车辆改装企业及车辆产品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我市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规范车辆改装行为。
2.加强对货运车辆改装企业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对排查发现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改装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3.对市治超办通报的路面执法中发现车辆实体参数与《公告》不一致的车辆,工信部门要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通报的车辆进行技术参数核定,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核准结论向市治超办反馈,由市治超办将核准后实体参数与《公告》不一致的车辆名单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责进行后续处理。
(六)市、县(区)质监部门
1.定期对设置在全市公路计重收费站、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及治超执法工作专用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检定。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监管,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市、县(区)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八)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引发的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二)完善工作机制。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治超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治超联席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召开治超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保持治理高压态势,推进长效治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建立路面执法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以国、省干线公路作为重点,兼顾农村公路,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合作,每季度或每月定期开展一次联合治超行动,有效遏制超限车辆违法行驶公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对在治超过程中出现的扰乱治超工作秩序、妨碍治超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以及超限车辆故意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四)实现信息共享。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治超工作有关数据信息的联网共享,如治超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和数据对接,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提供在册车辆相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
(五)建立健全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各县(区)治超办统一负责辖区内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通报和公告等工作,市治超办负责将各县(区)治超办及市治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报来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和治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
(六)实行治超工作成效评定机制。从2013年起,每年年底市治超办对各县(区)开展的治超工作成效进行评定,对治超工作不力、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县(区),将予以通报;必要时,将实行公路交通运输项目限批。
(七)实行责任倒查制度。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对于市治超办通报的问题,相关部门未履行职责,推诿、玩忽职守或渎职的,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不作为的部门和单位,要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失察责任。
(八)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九)强化宣传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成效,为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规范治理行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乱收费、乱罚款等有关现象的发生。治超罚款票据必须统一到市、县级财政部门领取,治超罚没款全部缴存财政国库。治超处罚必须开具正规票据,严禁罚款不开票或开白条的行为。
(十一)加强被超限运输损坏的公路的维修,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各县(区)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从治超罚没款中安排不低于60%比例的资金,对各县(区)境内被超限运输车辆损坏的公路进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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