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13〕66号
颁布日期:2013-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种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违反土地、矿产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坚守耕地红线,是确保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国土资源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屡禁不止,且有反弹蔓延之势,影响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国土资源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的协同联动机制。因此,有必要形成多部门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审批会审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工信、财政、环保、人社、林业、监察等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建设用地会审工作。

(一)项目立项开展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用地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对于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阶段,建设单位在向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上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需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按规定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用地报批。凡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除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报批前经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通过。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要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是否符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就审议的事项逐项作出说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确认,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

(三)供地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先由建设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对拟划拨的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拟出让的用地出具规划条件,再提交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审议。出让方案应当经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作为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凡未经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通过,未编制控制性详规的地块不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要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未经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检查核验,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我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共同承担责任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国土、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市容、工信、财政、农业、工商、环保、人社、林业、公安、监察、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承担违法用地用矿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给予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违法用地用矿查处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本辖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查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确保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矿产开采依法有序。在接到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组织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没收设备、查封、强制拆除、复耕复绿等措施,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维护正常的用地、用矿管理秩序。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职责,有效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之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职责,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违法建设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力量强制拆除。

各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是本村民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管理责任人,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同时,配合做好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职责

1.对项目审批、施工许可、城乡规划、企业注册登记、房屋产权登记与发证、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新立采矿权、探矿权以及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等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2.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定期实施动态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在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有关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4.住建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在得知违法用地用矿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

5.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强化规划监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检查核验合格意见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新建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与出让用途不一致,以及划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要停止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对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6.市容(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7.人社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

8.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占用林地的建设,一律不予核准;对违法用地用矿复植复绿加强监督并组织验收工作。

9.农业部门负责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协助监督违法用地的复耕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参与复耕耕地的质量评定工作。负责审核涉及农业设施用地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

10.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11.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用矿及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有权批准机关同意后停止供应。

12.水利、交通、环保、工商、消防、广电、金融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用矿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核发证照、发放贷款和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13.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案件依法依规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遇暴力阻碍时,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应按110接处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应依法维持现场秩序,处理应急突发性事件。

四、完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要加强执法工作的衔接和沟通配合。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违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书面申请公安、监察部门予以协助,公安、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开展联合调查。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一)国土资源、监察、人社部门建立协调配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相互交流信息;联合抽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定期督导共同责任制度贯彻实施,共同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问责规定。

(二)国土资源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要主动争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按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规定。

(三)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记录通报制度。发生囤地、两次以上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或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应列入“违法记录名单”,加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是否予以信贷支持的依据。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签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责任书。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1.县(区)人民政府因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不力,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整改,压案不查,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以及违法用地用矿严重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督促整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提请市政府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实施问责,同时扣减或冻结该县(区)用地指标和暂缓农用地转用、征收申报审批手续,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组织因未及时发现制止而造成违法用地面积达10亩以上(含10亩)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5亩以上(含5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用矿既成事实且情形严重的,由同级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同级监察机关可约谈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实施问责。

(三)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四)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村干部对本村内发生下列违法用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3.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将土地租给无合法采矿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采矿活动的。

上述违法行为致使本辖区范围内土地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财产严重损失、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五)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违法用地用矿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项目审批核准、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通电、通水、通气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