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2〕220号 ---|--- 颁布日期:2012-10-3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2〕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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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2012年10月30日19时许,兴安县境内国道322线279KM+268M处,一辆小轿车与一辆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造成5死3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该起事故是我市今年以来发生的第1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市委、市政府对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十分重视,多次作出明确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公路等职能部门,全面深入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清查和整改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
二、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禁止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相关规定,预防和减少夜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加强我市农用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涉农用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各县(区)以及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平台向公众宣传交通安全,即时发布交通安全警示和交通服务信息,提醒司乘人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超员、疲劳及酒后驾驶。
五、各级政府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倒查机制。对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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