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文号:河政发〔2010〕43号
颁布日期:2010-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河池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下旬至10月31日,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结合本县(市、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本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8月28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经委、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政府将在9月下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10月30日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落实统一领导和组织工作;市各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其中:

(一)市经委负责制定民爆器材、冶金行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道路交通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煤矿和非煤矿上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四)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建设施工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六)市农机局负责制定农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七)河池海事局负责制定水上交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八)市公安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轻工等有关部门制定烟花爆竹领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九)其他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交通、水利、林业、质监、旅游、水产畜牧兽医、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和铁路、电力、石化、石油等行业(领域)以及城市供电、供气、公共交通也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中,凡执法内容有交叉,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时,由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认识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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