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政发〔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经济的持续迅猛发展,国务院相继出台了系列“三农”惠民政策,我市农村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提升,人、车、路矛盾日趋尖锐,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安全形势仍然异常严峻,如何有效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是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结合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
(一)充分认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受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比较突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加快农村道路建设,改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社会管理机制,明晰工作职责。一是依靠党政支持,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新机制,加快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进程,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由“部门化”转向“社会化”,通过细化明确任务,实现“各有其位,各司其责”良好局面,营造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二是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下属基层组织重要议程内容,按照职责权限健全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层层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并把基层组织责任人政绩考核纳入年终综合治理考评,自上而下积极投入支持。三是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层层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县(市、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由县(市、区)、乡(镇)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以村(居)或自然村寨为单位,采取互帮、互带、互管、互教、互督方式,一个人负责五个或十个,一户负责五户或十户,普遍建立这种安全管理关系;要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实行户户联防、人人联防,形成群防、群管、群治联防网络。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县级政府要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5支队伍。乡(镇)政府要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联席办”),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各乡镇派出所副所长或1名民警兼任副主任,并从乡(镇)政府现有干部中落实2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健全乡(镇)长、农机站长、中小学校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要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网络的作用,每个行政村(社区)要聘请1-2名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监督员和农机安全协管员,由村(社区)干部兼任,做好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要合理规划和设立乡(镇)交警中队,适当增加农村交通协管员(每个乡镇至少2人以上)。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要求,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任务,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乡镇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整合警力,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
(四)强化保障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乡(镇)政府主管、乡镇交安办主抓、乡镇派出所协管、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县乡两级要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委托监管、协助执法机制。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部分管理权委托给乡镇交安办,制定出台乡镇交安办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办法,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工作对接平台。三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为乡镇、村委会开展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装备和经费,确保每月每个乡镇联席办落实1万元以上的交通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积极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经费保障问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四是完善业务培训机制。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法律支持和业务指导。
二、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五)加强农村道路建设。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农村道路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投入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通过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以及单位、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车率。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制度,设置与道路等级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
(六)整治道路安全隐患。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路、公安等部门每年要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特别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整治,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对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重点路段和危险路段,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通、公路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抓紧治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对路况差、易发多发事故路段,用最快的办法、最好的质量,快速设置安保设施和标识,快速进行治理改造。每处危险路段都必须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治理单位、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限。对没有办法设置安保设施和一时无法改造的危险路段,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当联合报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封路或由其派专人驻段值守,确保交通安全。对确需通行的,必须设置标识提醒乘客先下车后,车辆再缓行通过。要逐步推行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在急弯、陡坡、连续下坡、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形梁护栏或钢筋混凝土护栏。
(七)创新道路养护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农村道路建成后要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抓好公路建设、养护等管理工作。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要在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并稳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构成除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当年增量部分外,县级政府还应安排更多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三、培育新型农村客运市场
(八)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培育新型农村客运市场,保证农民出行安全便利”的要求和“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制定与农村道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线路和运力投放规划。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根据农村客运的特点合理布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客运站建设用地,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建设项目,建立适合农村客运、方便群众上下车和安全便捷的客运站点;要坚持将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力争农村公路发展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达一条,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九)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交通运输、财政、建设、税务、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要针对农村客运相对干线客运经营效益差、公益性强等特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
(十)统筹农村客运协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推广“巴马经验”,结合实际,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增强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是依托各县城城区公交客运,辐射周围乡镇、村屯,适当选取群众出行需求较大、道路条件较好、无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客运班线,借鉴巴马经验,推行微型车公交化改造;二是结合地方财力,把农村客运班线经营权与“村村通”改建养护“捆绑”,广吸民营资金修建养护农村道路,增加农村短途客运车辆;三是按照“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一批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村屯之间的微型客车,推行一片一公司管理模式,严格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规定,将符合许可条件的车辆纳入公司内实行公司化、规范化、集约化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用于满足群众短距离出行、赶圩需要;四是加大农村客运车辆保险状况清查力度,提高保险份额。
四、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十一)严格机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的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的管理,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车辆标准和相关规定生产和销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产品。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产品的企业和经销单位,质监、工商、公安、农机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严把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审验关口。交通运输、农机、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培训与考试的衔接,严把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推广计时培训,严把审核培训记录。公安交警部门在受理考试预约时,要审核培训记录,凭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培训记录受理(含摩托车驾驶人培训)。
(十三)加强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县级政府要督促各乡镇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辖区所有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逐村、逐户、逐车、逐人进行造册登记,摸清底数和车况,建立农村车辆“户籍”管理档案,实施“户籍”化制度管理,建立和及时更新台帐信息。公安交警和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对机动车进行登记入户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交通安全要求;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强制性资格验证和认定。对凡是不符合车辆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及手续证照不齐全的,禁止上路行驶;对改装改型的车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否则严禁上路行驶。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企业要予以解聘。
(十四)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中小学校车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布和学生(幼儿)数量、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档案,与本辖区内中小学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公安、教育、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校车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辆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取缔。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配备校车的中小学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校车照管人员跟车值班制度。
(十五)创新违法整治新举措。一是各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农机部门要认真履行交通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对酒后驾驶要严格按“五个一律”从严从重查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严格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办理,对客运车坚持做到“六必查”,严厉查处和打击车辆超速超员行驶、无证驾驶、货运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微型客车非法营运、超员超载的违法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按高限查处一起,在氛围上营造严管态势;二是推行开展“区域异地执法”,重点加大对农村短途客运车辆违法查处,公开、规范执勤执法程序,避免了熟人多、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违纪现象的发生、保障执法公正性,起到明显震慑作用;三是推进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探索管理新理念、新路子,整合警种资源力量,加大对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农村道路的监管力度,彻底改善农村交通秩序通行混乱局面。
五、创新便民措施
(十六)推陈出新便民举措,解决车辆上户难问题。一是以乡镇交警中队为平台,科学规划建立完善基层“摩托车挂牌上户便民服务点”,简化车管业务流程,将办事流程进行合并,推行“一窗式”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做到随到随办,力争使群众感到方便快捷;二是以走访、恳谈等形式经常深入车辆经销、修理等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广开言路,改进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方法,实行事后回访,从而达到相互沟通信任、消除隔阂、融洽警民关系的效果;三是主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出台农民办证优惠政策,减免全部或部分税费,调动驾驶人办牌办证积极性,同时将部分业务下放到农村基层中队。
六、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教
(十七)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要积极通过传单、标语、口号、图片展示、宣传资料和安全知识小册子等的张贴及发放等形式,深入群众和基层一线进行宣传。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各电视及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化公益性宣传,及时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公告及通告,特别要加大对醉驾入刑的宣传,要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的报道,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结合机动车和驾驶人年审,集中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安全法规。要结合农民群众出行特点,广泛开展各种适应农村、农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通过血淋淋的典型案例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提高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要在村屯内部设置固定宣传栏,制作挂图、图册和卡片等宣传资料,在村屯主要出口公路书写、悬挂固定交通安全标语、提示牌,以及采取宣传车进村、文化活动下乡等活动,在群众赶集、参加庙会和其他重大活动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宣传效果,把每一个群众都变成道路交通安全员。要针对农村婚丧嫁娶酒驾增多和务工人员大量拼车返乡易疲劳驾驶从而引发事故增多等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管控和教育措施。
(十八)抓好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针对校车安全问题,教育部门要联合公安交警、运管、农机等部门,通过交通安全进校园、进课堂、上讲台,对广大中小学校师生、幼儿园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宣讲中小学生乘坐非法改装车、超员车辆、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取得学校、幼儿园和广大家长的重视和支持,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模范,都成为一名交通安全宣传员,并通过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通过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各中小学校均要开设专门交通安全课程,每月不少于1个课时。
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十九)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对造成重大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处置。
八、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有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及时对举报信息进行处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市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各地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定人定期进行整改。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十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二十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道路交通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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