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都安瑶族自治县“7·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都安瑶族自治县“7·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都安瑶族自治县“7·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4〕122号)
河政办发〔2014〕122号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
2014年7月19日,都安瑶族自治县210国道2772公里加620米路段发生一起轿车与大型卧铺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公安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深入调查。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已经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措施并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并予结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王嘉甲雨天驾车未按规定限制最高时速和交通信号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嘉甲在该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韦华光驾车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由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要认真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重点道路巡逻管控,及时查纠超速、超员、无证无牌、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有效改善道路通行秩序。
(二)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管理。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对驾驶人的教育培训,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到乡镇、村庄、企业及客运场站、农村、集市等场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自觉遵章守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请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执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