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3〕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6月30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河池市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2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13〕7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以下简称村民自建)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是指政府资金扶持建设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由受益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建设管理新机制。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推行村民自建,在遵循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现民主选择项目、自主参与项目建设,使农民群众的意愿和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有利调动群众参与项目决策、筹资、建设和建成后管护的积极性,促进村民自治,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支农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行村民自建,实现政府资金支持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由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能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减少相关环节,节约建设成本,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建设,使用与管理相统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村民通过参与项目建设取得劳务报酬再次受益,有利于增加收入。

(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密切干群关系。推行村民自建,把项目的实施权交给群众,将建设权与监督权分离,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解决政府部门越位、缺位现象,建设服务型政府。项目自选、工程自建、自我管理、自我受益,有利于尊重群众意愿,体现村民主人地位,密切干群关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目标,以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为前提,逐步实现政府主导建设向政府引导、村民自建为主转变,形成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群众为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组织村民实施项目自建,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创新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新机制,积极探索村民自建有效模式,健全村民自建制度,完善程序,加强监管,避免盲目性,防止随意性。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积极推进试点示范,积累经验,有序推进村民自建。

三、试点范围

(一)项目范围。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必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之间、进村入户、村民可自主组织实施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自治区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都应积极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项目主要包括:农村道路(等外公路),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设施,砌墙保土,石漠化综合治理,扶贫开发,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小型基础设施,以及村级卫生、计生、民政、文化、体育等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二)试点范围。

1.试点县。按照有序推进的要求,经实地调研和综合比较,从2013年开始,确定东兰、都安两个县(自治县)作为我市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县。鼓励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确定1-2个项目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试点项目。试点县要选择1-2类项目在1-2个村率先试点实施村民自建管理新机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开。经研究,确定都安瑶族自治县试点项目为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东兰县在2012年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确定1-2个村继续推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村民自建试点。

四、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时间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分动员部署、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4月—2013年7月)。开展调研和宣传部署,起草和下发市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县起草和下发试点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2014年3月)。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理事会及相关机构的成立、工程初步设计及项目公示等工作,按照村民自建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4年4月)。项目竣工后,及时完善相关资料,由村委会提出申请,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完善移交、管护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建设概况、实施管理办法、工作亮点、成功经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五、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建管分开。

1.实施主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协会等依法设立的组织是村民自建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管理财务和报账等。

2.责任主体。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定落实管护制度等。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项目理事会。

3.行业主管部门。试点项目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村民自建工程定额,指导村民对工程造价的核算与控制,督促村民自建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二)明确项目申报程序。

1.村民自选。试点县根据试点项目范围和基本条件,确定试点村,试点所在村民小组在充分吸纳民意基础上按试点项目的基本要求民主选取建设项目,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实施。

2.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择优选取基础条件较好的项目,并协助试点村做好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概算表、施工图和施工注意事项等。项目实施方案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等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投资、补助标准、招标或比选结果、项目进展、资金支付、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项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审议相关内容。

(四)改进招标投标工作。合理确定建设方式,对工程建设投资不足200万元的项目,按《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改进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河政发〔2012〕13号)精神,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不实行招投标和比选,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技术人员做好指导和服务;对于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建设。

(五)优化财政评审程序。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投资评审程序进行优化,为试点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提前介入评审,提前深入现场,给试点项目建设争评审程序尽最大可能缩短办理时限,切实提高评审效率。

(六)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和报账制。

1.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等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工程所属行业规程规范列支,由村级组织一并公示、报账。

2.项目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拨付的项目资金建立项目台账。根据理事会的申请,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到试点村理事会指定专户,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3.项目资金报账。理事会是项目资金的报账人,由理事会填写报账表,经村委会、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和经村级公示无异议后,到县财政局或县行业主管部门报账。

4.项目竣工结算。项目竣工后,理事会将项目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账。

5.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在村内公告,结转应留于本村项目建设使用。因不可预见因素超概算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在下年度追加。

6.项目资金支出审计。对公示无异议、报账材料齐备的项目,直接报账结算。对公示有异议或有举报的由县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七)项目验收和管护。

1.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理事会逐级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并邀请群众代表,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项目,还需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2.项目管护。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由农户自行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协会等依法设立的组织所有。

六、简化程序

各试点县在市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29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自建制度,规范实施管理。结合试点县和项目建设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减少环节,研究和出台自建试点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政策措施或程序制度,出台的办法、政策或程序要简约实用,减少不必要的前期和管理费用,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也要根据工程性质简化内容。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的管理办法、政策措施或程序制度主要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试点乡镇和试点村。

(二)研究和完善村民自建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三)试点涉及需要招标的要制定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制度。

(四)试点涉及需要财政评审的要制定进一步简化财政评审程序制度。

(五)制定项目理事会章程。

(六)制定进一步简化资金拨付制度。

(七)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八)制定专项验收办法、施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细则。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监督等方面工作。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库移民局以及东兰县人民政府、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水产畜牧兽医、监察、审计、地税、移民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兼任,人员从相关的市直相关单位抽调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试点县都安、东兰县人民政府也成立相应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全程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联动推进试点工作,其它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1.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负责统筹协调开展试点工作,负责项目规划编制上报,监督、指导项目计划的实施,组织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试点县发展改革局要于每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材料报送市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县财政局:研究和制定简化财政评审制度、资金拨付办法等,严格资金管理,根据工程进展划拨项目资金。

3.市、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组织项目的实施,指导村委会解决工程施工有关问题,安排技术人员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收集建设项目资料收集、档案管理和资料上报工作,试点县水库移民局于每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材料报送市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5.市、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6.市、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发展改革、移民部门做好交通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7.市、县地税局: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负责落实“村民自建”项目税收减免政策。

8.市、县林业局:协助发改、移民部门做好林业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9.市、县农业局:协助发改、移民部门做好农业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10.市、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协助发改、移民部门做好水产畜牧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11.市、县水利局:协助发改、移民部门做好水利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12.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试点县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出台进一步简化招投标程序和简化财政评审程序等试点制度或办法;协调试点相关工作的开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试点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通过动员会、座谈会、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对村民自建试点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宣传如安徽省等区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积极引导和调动试点村民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管服务,确保进度质量。坚持村民自建和政府监管服务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试点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民在工程质量监督中的主体作用,设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进行监督管理。既要注意积极引导,更要尊重和体现移民意愿,充分发挥移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做到项目自建全程监管不越位、全程服务不缺位,确保试点项目顺利实施。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成效。市人民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到试点县村民自建试点项目点进行检查和督促,同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市、县试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每月要到项目实施现场检查2次以上;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试点县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定期向市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项目实施情况材料。

(五)树立典型示范,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县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村民自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试点管理办法,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有效模式,树立典型示范,并加以推广,对试点过程中的典型示范、成功经验要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结束,试点县要分别在2013年12月25日及2014年4月25日前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总结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建设概况、实施管理办法、工作亮点、成功经验、典型事例、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形成总结材料报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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