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0〕300号
颁布日期:2010-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0〕176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当前,医改试点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2010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今年年底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主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达到60%,作为我市第一批试点的南丹县、凤山县、都安县、大化县等4个县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第二批试点的宜州市、罗城县、环江县等3个县(市)正在进入各项工作准备阶段。因此,要求各试点县(市)要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成立实体化医改工作机构,落实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做到每项事情都有具体人来抓,有具体的措施来落实。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亲自协调,发改部门分管医改的领导、卫生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是直接执行人,层层落实责任。各试点县(市)、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桂政办发〔2010〕176号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对本县(市)本系统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紧密配合,合力抓好医改工作。暂未列入试点的县(区),也要统筹兼顾,做好开展医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尽早着手做好工作部署。

二、认真学习,把握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自治区在总结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相关政策规定,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学习和组织培训工作,要吃透政策,把握好政策的关键点,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不走样,不变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统一有序稳妥推进。

三、明确综合改革试点的范围、时间和主要任务

按照全区统一安排,第一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所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为核心的综合改革工作已于9月中旬开始实施,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至11月10日。南丹县、凤山县、都安县、大化县等4个试点县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抓紧抓好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机构职能确定、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负责人聘用、在岗编外人员确认竞聘资格考试考核、全员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等主要环节的工作。第二批试点县(市)及暂未列入试点的县(区)也要提前布置和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涉及到的数据摸底分析和人员统计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顺利推进。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指导、督查和宣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基层医务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涉及到医改具体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医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医改政策和改革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媒体正面报道,调动广大基层医务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争取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改试点工作的信息报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鼓励先进,促进后进。要建全医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医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医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河医改办发〔2009〕2号文件要求按时向市医改办报送本系统医改工作进度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确保医改信息报告通畅,保障全市医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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