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09〕47号
颁布日期:2009-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河池市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河池市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09〕6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实际,紧紧围绕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的工作目标,为了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切实加大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摩托车交通事故上升势头,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全市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不戴安全头盔、超载(含正三轮摩托车超载)、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显著下降,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确保全市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稳中有降。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战明国、补祥斌任组长,副组长由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陆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梁耀德、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张龙堂、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纪检组长蒙有评、市交通局纪检组长李浩展、市运输管理处副主任吕忠益、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罗华顺、市教育局副局长文德生担任,成员为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领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龙堂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整治时间和工作步骤

开展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从2009年3月5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0日结束,分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摩托车注册登记和检验、路面整治、违法车辆处理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阶段(3月5日至4月1日)

为确保治理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各县(市、区)要在治理前期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工作。按照广西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09年广西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意见》(桂公通〔2009〕30号文)精神,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开展宣传工作。一是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3月上旬,各县(市、区)要召开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开展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政策。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摩托车整治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在城区、乡镇、单位、学校、厂矿、村屯、主要街道、公路张贴各种摩托车交通事故图片、宣传标语。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乡镇人民政府利用标语、横额、宣传车、宣传展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提高群众自防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三是充分发挥“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警等组成交通安全联防队深入乡村开展摸底调查,掌握辖区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的具体情况、交通事故特点、无牌无证摩托车的数量、分布、出行特点和不注册登记原因等基本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以县为单位的无牌无证摩托车数据库。动员无牌无证摩托车车主、驾驶人尽快办理合法手续。对于有合法来历凭证或来历凭证遗失,经调查确属机动车所有人合法财产的,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注册登记,或补齐相关手续后办理注册登记;对于未参加摩托车检验、驾驶人审验的,要告知其及时参加检验或审验。

(二)摩托车注册登记、检验阶段(4月1日至7月1日)

1.对2007年7月31日前购买的摩托车只要摩托车产品录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没有盗抢、走私、拼装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均可办理摩托车专段号牌。

2.在3月5日至12月31日专项行动期间参加年检的摩托车,只收取当年及上一年度的设施维护费和车辆管理费。

3.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公安、交通、税务、保险等部门加强配合协作,排出时间表,分批分段下乡,实行联合办公,为无牌无证摩托车办理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路面整治阶段(3月5日至12月31日)

路面整治阶段将采取经常性路面检查和开展集中统一行动等方式对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期间,将于3月10日、5月10日、7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上午8时至次日上午8时,分别开展5次全市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统一行动期间,各县(市、区)从乡镇干部、公安交警(含派出所交警中队)、运管、农机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上路检查。各县(市、区)除认真按要求部署组织好5次全市统一行动外,还要按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日常的勤务工作,制定整个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摩托车专项整治,不间断地组织开展路面检查工作。

1.路面检查要根据本地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特点,采取设点和巡逻检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城区、县城、圩镇、城乡接合部、重要国道、省道等摩托车交通流量大、交通违法严重、事故突出的路段进行检查。

2.整治重点为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不戴安全头盔、超载(含正三轮摩托车超载)、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整治的重点时段为圩日、民俗日、节假日、“黄金周”等,针对部分地区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各地应在夜间不定期对繁华市区、城区道路交通进行酒后驾驶专项检查,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四)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处理阶段(3月至11月)

对被暂扣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各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以下规定及时处理。

1.对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的进口摩托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的规定,公安机关要依法没收。涉嫌走私犯罪的,移交海关缉私部门查处。

2.对涉嫌被盗抢的摩托车,一律予以暂扣。犯罪嫌疑人和摩托车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

3.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交回收企业拆解。

4.对非法生产、利用废旧零部件拼(组)装的摩托车,按照《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和《公安部关于依法取缔机动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违法行为的通告》的规定,予以没收并交回收企业拆解。

5.对使用假牌假证的摩托车,收缴摩托车牌证,摩托车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对查获的假驾驶证、假行驶证和假号牌,要追查假牌假证的来源,对制造、买卖假牌假证的人员,由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治安或刑侦部门处理。

6.对购车后未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且手续齐全有效仍符合现行车管政策规定的摩托车,责令车主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办理,其中使用旧版发票的不需再换新版发票,如无法提供购车发票的可以使用公安派出所证明该车确属其合法财产的证明。

7.对公安机关依法扣留的摩托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合法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一律依法没收后交回收企业拆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目前,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以上,能否把摩托车事故降下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次专项行动予以重视,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的高度,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层层抓落实,确保收到成效。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明查暗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落实,并在全市通报。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要在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专项行动中,明确责任,各负其责,联合行动。各部门要主动沟通情况,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递,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依法依规,认真细致,热情服务。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在整治中要认真细致做好调查摸底、宣传发动、违法处理、注册登记等各个环节工作。在宣传阶段,要把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及方便摩托车主办理牌证的便民利民措施向广大群众讲清楚;在无牌无证摩托车处理阶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注意把握好政策界限。各地公安车管部门要多想办法为摩托车注册登记、检验或驾驶员考试、审验提供方便。

(四)巩固成果,常抓不懈,常效治理。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县(市、区)应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摩托车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的特点,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切实加强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的治理,并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果,扩大管控范围,做到常抓不懈,常效治理。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的总结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联系电话:0778—2308948)。

附:《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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