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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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政发〔201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推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和领导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各地、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文明城市创建等考评范围。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健全市、县、乡(镇)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桥梁、协调作用,每季度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在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争取建立市、县、乡三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2月30日前必须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加强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08〕64号),全面落实平安畅通县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深化“八个平安”工作机制。即:分别由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卫生、安监、旅游、农机部门牵头的“平安学生出行”、“平安摩托”、“平安高速”、“平安客运”、“平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平安隐患道路治理”、“平安行车旅游”、“平安农机”等深化创建活动。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动态安全监管,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强化校车综合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质监、工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生产准入、生产监管、发牌发证、运输市场准入、报废回收和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大力整治违法改、拼装机动车行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要强化驾驶人考试、培训管理;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大力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监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和警示约谈制度。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政府令第54号),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完善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实行交通安全预警制度。对专业运输企业一个月内客运车辆发生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占本企业客运车辆总数20%以上的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含)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客运企业,以及机关、团体车辆违法总数达到车辆数16%、单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达到0.5次辆月以上、发生有导致人员伤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责任单位,实行黄牌警示。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半年内发生2起死亡3-5人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反应强烈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一)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44号),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以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为重点,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制止和惩戒各类违法失信行为,并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安交警部门、银监、保监、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工作。
(二)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货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反有关规定要从重处罚,严肃追究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
(三)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运输市场准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准入审核的重要内容。完善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并作为市场退出的重要依据。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相应资质。
(四)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审批,并严格控制客运车辆夜间运行时间和行驶速度。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路上增设分时段、分车型的可变车辆限制、禁止通行标志,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对动态监控系统的驾驶时间和速度等预警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夜间客运驾驶人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低于法定最低限速的,按照法定最低限速行驶。对于同一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优先选择安全服务质量优良的骨干企业承担运营;同一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不足3个申请人时,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各方面因素,通过集体审批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完善长途客运中途休息点建设和管理制度,确保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落到实处,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定期对休息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接驳运输制度,并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市全面实施。
要完善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交警、旅游、安全监管部门参与,开展调研,制定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报市人民政府下发。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旅游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调控,严格准入许可。要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运营监管,逐步推行旅游包车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积极推行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网上申领与核发,提高对旅游包车动态监控水平。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督促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对承担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包车任务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要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并严格依法限定每日驾驶时间,落实落地休息制度,保证驾驶人休息的权利,长途客运包车原则上应在21时前到达当天的目的地并停止运行。要规范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特别是要完善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申领、核发流程,建立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规定,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
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加大对旅游包车客运线路、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路段以及旅游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巡逻管控力度,严查旅游包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要求旅行社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汽车公司租用车辆,严格审查旅游包车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进一步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
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旅游包车客运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严格事故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总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开放数据传送,要将企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及监管工作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考核、安全评价、资格查验等评定考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或虽已安装但未接入自治区监控管理总平台的车辆,暂停车辆营运资格审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严肃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逐步将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车辆定期检验范围;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市内车辆生产企业在有关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等车辆出厂前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
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在旅客运输企业推行驾驶人行车记录制度,掌握车辆运行动态,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GPS监控记录和行车记录比对检查。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组织公安交警、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广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总平台在全市正常运行。
(六)严格道路运输企业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肇事车辆班线停运6个月;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缴道路运输牌证,对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死亡3至5人或者发生一起死亡6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较大事故的道路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申请新增营运线路或参加线路投标。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管理
(一)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考试程序,强化安全意识的考核,落实模拟连续急弯路、雨雾天、湿滑路等场地驾驶考试,以及山区、隧道等复杂道路考试要求,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要全部实行视频、音频监控。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培训质量差及考试发证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按事故等级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倒查工作,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新增驾驶培训机构的许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市场准入主体和教学车辆的投放,并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要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使用图像、卫星定位等监控手段,实现身份的唯一性确认,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学时和培训里程。公安交警部门要落实考试培训质量公开排名,每半年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驾驶人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培训能力评估工作,对存在考试培训质量排名靠后、缩短培训学时、参与买卖驾驶证、减少培训项目等情形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共享,同时设立不符合聘用条件、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等情形营运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公安交警部门要每月向交通运输部门和客货运企业通报一次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每季度对客货运企业驾驶人聘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解除聘用。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一)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行驶记录装置、防抱制动装置、反光标识等安全防护装置,确保新出厂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加大对不符合标准车辆、违规生产车辆的清理力度,严肃查处买卖、伪造生产合格证等行为。质监部门要落实机动车生产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监督,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销售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禁止销售不合格机动车产品。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机动车登记和检验关,发现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检验,并及时通报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二)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重型载货汽车的安全性能,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加快推进客运车辆座椅全部配置安全带工作。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和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杜绝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生产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市内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实施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根据道路等级、线型、安全状况等设置相应级别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完善、细化各部门人员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工作的制度,建立专家队伍,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车运行的要求。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二)实施城市道路畅通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交通管理长效机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合作的城市交通综合治理专门机构,定期研究城市交通突出问题,制定长远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市城建、公安交警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和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制定完善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交通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明确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要求,将交通影响评价作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规划阶段的强制要求,使建设项目与道路条件相协调,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施工以及道路竣工验收等阶段全面落实交通影响评价,严格实行城建、公安交警部门监督和审批制度。推进城市规划与交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做好城市交通综合体系规划,协调土地利用与产业布局、居住配置以及交通发展的关系,发挥城市交通引领支撑城市发展的功能作用,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和功能疏解。政府主管部门要完善城市交通专项规划,配套做好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公共交通规划以及步行、自行车、停车系统等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改善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优化完善道路网络,合理规划建设城市快速道路网络,完善主次干道网,适当增加道路密度,加大支路、街坊路改造力度,发挥微循环作用。鼓励停车产业发展,实施多元化的投资建设主体,大力发展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提高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的停车场配建比例,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加强新建、改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配套建设,确保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和维护。
(三)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标准,在市、县两级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专家组,每年9月前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一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二、三级公路弯道、坡道、弯坡组合路段、临水临崖路段以及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连贯不清晰、视线诱导设施不齐全、交通安全设施破损、护栏防护能力不足、安全视距不足等安全隐患点段和事故多发路段,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市安委办确定市、县两级需要整改的路段,分别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制定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对整改效果要严格验收,完成治理后要由市公路局或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警、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工作。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力度
(一)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农村公路安全改造力度和交通管理设施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并逐步完善农村公路设计、建设、养护、交通安全方面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二)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引导、鼓励道路客运企业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积极推行农村客运经营管理公司化,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三)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推进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和完善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重点整治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农机主管部门要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农村非法营运的整治力度。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创新勤务制度,调整勤务模式,深入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路面巡逻,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通行秩序管理,从严整治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停车、不遵守交通信号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部门协作整合信息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以及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信息等资源共享,并对执法应用的相关智能交通管理科技系统建设予以配合支持。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农机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违法信息数据交换转递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公安交警、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客运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对夜间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要采取暂停客运车辆运行或采取远端分段控制、近端分流停运、设置临时停靠休息站点等措施,防止客运车辆进入恶劣天气区域道路通行,保障驾乘人员人身安全。市气象部门应当在恶劣天气易发区域公路沿线设置、安装预警设施,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经营单位共享气象预警信息。交通运输、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为气象预警设施安装、维护提供便利。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助体系、调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突发道路交通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公安交警、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工作职责,定期组织演练。卫生、公安交警、保险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市、县两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完善交通事故快速反应系统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各地要完善“120”呼救服务台与公安交警“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三者之间交通事故信息互相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交警部门与120急救中心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道路交通事故院前抢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120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各市、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必须服从所在市、县级120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公安交警、财政、保监、卫生、农机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救助基金工作正常开展,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因费用问题延误伤员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治车辆在通行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优先通行条件,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垫付的督促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建设,实行交通事故纠纷调处“五位一体、三调联动、一站式服务”即:党委政府主导、综治牵头、部门协同、公安交警、司法、法院、检察院、保险“五位一体”,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一站式服务”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一个平台全程受理,无缝对接高效服务、透明公正和谐解决”目标。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总结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文明意识,总结“八个百万”文明交通宣传员行动(即分别由宣传、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司法、农机、工会、团委、妇联部门牵头的“百万网民”、“百万学生”、“百万驾驶人”、“百万居民”、“百万农民”、“百万职工”、“百万青年”、“百万妇女”)的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公安交警、交通、农机、司法、教育、宣传、文化、广播影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新闻单位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社会团体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各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每年12月2日的“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和投入,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作品创作工作,组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的义务,要在媒体的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实现刊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制度化、常态化。组织、引导、鼓励商家企业、社会团体及各界爱心人士参与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活动。
(三)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宣传、公安交警、教育、司法行政、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运输企业驾驶人、农村群众、中小学生为重点,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抓好交通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高等学校均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系统讲授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演练交通安全技能,增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要求汽车驾驶人年培训500学员的机构和聘有1000名以上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企业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500平米以上的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客货运驾驶人、驾校学员和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利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等平台,组织驾校学员、审验领证驾驶人、交通违法人以及教练员、驾校负责人、营运驾驶人等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九、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规划制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要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要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公路通车里程的发展变化和交通管理实际需求,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
(二)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保障机制。来宾至马山高速公路来宾段、桂平至来宾高速公路来宾段、柳州至武宣高速公路来宾段即将开通运行,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严格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的要求。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后,方准予对新建高速公路组织进行验收并通车。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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