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3〕48号
颁布日期:2013-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政发〔201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各项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符合划拨目录规定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它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属于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核准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节约集约用地。

五、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要求报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六、加强基准地价更新及地价监测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中关于“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的规定,及时更新我市基准地价。同时,认真分析我市土地交易市场变化情况,切实把握好住房用地出让的节奏和时序,稳定市场预期。

七、严格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住建、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1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建设及项目审批等相关条件。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在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住建、环保等部门,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

(二)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八、建立和完善出让公告审核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公告的审核,出让公告要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公开;不得出现超规模供应商品房用地、捆绑出让、“毛地”出让及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的情况。

九、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要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未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一、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共同监管制度,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要求依法查处到位。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住建等部门限期查办。

(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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