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十二五”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十二五”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3〕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十二五”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21日

来宾市“十二五”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区域机动车排气检测的需要,实现机动车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桂环发〔2012〕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环函〔2013〕1146号),结合来宾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来宾市2015年前需建成兴宾区和象州县两个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其中,兴宾区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汽油检测线3条、轻柴油检测线1条、重柴油检测线1条;象州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汽油检测线1条、轻柴油检测线1条、重柴油检测线1条。兴宾区机动车排气检测站主要服务来宾市区、武宣县、忻城县和合山市;象州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主要服务象州县和金秀瑶族自治县。

二、组织领导

成立来宾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德祥副市长

副组长:方革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玉德市环保局局长

组员:杨辉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黄洪洋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志忠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覃振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黎助秋市物价局副局长

陆海波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陆海波兼任。

三、实施步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来宾市机动车检测站资格确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检测站建设单位确定: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化运作的原则,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采用社会化运作,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的工商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通过服务性收费获得投资回报。拟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建设单位应报送机动车排气检测场所项目建议书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确认符合建设规划布点要求,才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相关手续,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

(二)检测站建设:符合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的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确定的检测线数量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的要求,完善检测站建设相关手续,组织完成建设并向市环保局提交材料申请检测资格核查。

(三)检测资格核查:市环保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检测单位的检测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核查结论。

(四)检测资格委托:检测站建设单位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材料申请检测资格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向社会公告,完成检测资格委托。

四、申请检测资格的要求

(一)申请检测资格单位要求。

申请机动车排气检测资格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对检测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通过自治区级计量认证;

3.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4.检测场所、检测人员的配置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申请检测资格核查提交材料要求。

符合机动车排气检测资格条件的单位申请机动车排气检测资格应向市环保局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5.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6.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7.《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规定的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是当地政府的职责之一,机动车排气检测是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做好机动车排气检测和防治尾气污染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落实。

2.设置机构,完善监管。专门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建设和运营是实现环保标志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手段。为落实检测机构监管,规范环保标志管理,必须设置专门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建立市级和自治区级统一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环保标志发放进行统一监管。

(二)资金保障。

1.检测站建设资金。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资金由检测站建设单位自主筹集,通过服务性收费获得投资回报。

2.监督管理资金。

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经费和市级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所需资金应列入全市财政年度预算,逐年安排解决。

六、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统一协调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推进,指导建设单位完成检测站建设,组织开展检测站检测资格核查,配合开展检测站检测资格委托;设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机构,配合建立市级和自治区级统一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

(二)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定期安全检验车辆及新登记机动车辆排气检测结果的审核;协助环保部门做好车辆信息的对接工作。配合市环保局推进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

(三)市物价局:配合自治区物价部门,做好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对机动车辆排气检测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经费的保障,指导和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

(五)市质监局:负责对检测设备的检定和检测站计量认证的初审及获证后的监管。

(六)市交通局:规范机动车排气修理工作,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制度,做好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配合市环保局推进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

七、时间安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进度要求,结合实际,来宾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进度要求如下:

(一)2013年10月底前,建设单位完成检测站建站申请;

(二)2013年11月底前,市环保局出具检测站建设单位批复意见;

(三)2013年12月底前,市环保局完成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设立;

(四)2014年底前,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基本按照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建成投入试运行;

(五)2015年底前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制度,环检站正常运营,机动车环保标志规范发放。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