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来政办发〔201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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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90号
兴宾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行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行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方案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整个市区工程项目不断增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要求、带泥和遗撒污染道路现象严重,给市民生活、市容市貌、投资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势在必行,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加强政府监督和规范企业经营有机结合,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轨道,保持城市清洁、整齐和美观,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参与。通过政府加强管理,引导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逐步规范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为。
(二)完善机构、保障运行。按高位监督、高位管理的要求,完善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办事机构,落实经费,保证该项工作正常运行。
(三)规范准入、公平竟争。通过规范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实行公平竟争,促进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有序发展。
三、成立领导机构和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办公室
为加强对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来宾市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黄旭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覃加义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韦鸿晖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严长泽市住建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周志忠市交通局副局长
谢凤莲市农机局副局长
吴学雷市公安局城区警务支队政委
李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韦兆坚兴宾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为了加强部门的联动协调,设立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密闭办),办公室设在市行政中心,与市清洁办、污垃办、南珠办合署办公。工作人员从市市政管理局、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城区警务支队、市环卫处、兴宾区住建局等单位抽调。
四、实施范围
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的实施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按照从建成区向规划区推进的办法逐步实施。
五、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市政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发证。
(二)市场准入条件
1.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从事建筑垃圾密闭含机械密闭运输企业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4)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行。
(5)拥有自产权(暂含合作合伙产权)并符合国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机械化(暂含机械和篷布)密闭车辆50台以上,同时应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6)有挖掘机和装载机各2台以上,2套以上车辆冲洗设备。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悬挂的桂G、桂GA车辆牌照;
(3)拥有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密闭(含机械和篷布)的车辆,并具备完整、良好的密闭运输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4)车体、驾驶室两侧门印有公司名称、编号,车厢两侧印有监督电话。
(三)核准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4)企业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5)50台以上符合条件的密闭车辆的相关材料或购车合同;
(6)法人代表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2.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运输车辆按程序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市政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车辆拍照、材料备案。
(四)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考核办法由市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职能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职责
(一)市市政管理局的职责
1.负责按程序核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
2.负责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的发展规模。
3.负责联合相关单位对违章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和车辆进行查处。
(二)市综合执法局的职责
1.负责巡查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的合法性,包括检查是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2.负责查处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许可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运输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
3.负责查处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
4.负责查处运输遗撒、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企业和车辆。
5.负责查处无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照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车辆。
(三)市交警支队、市警务支队、市交通局、市农机局的职责
1、负责查处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参与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的车辆。
2.负责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对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和车辆进行查处。
3.负责查处超限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运输车辆。
4.负责配合查处建筑垃圾(含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厢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污染道路的车辆。
(四)市住建委的职责
1.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搞好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和安排人员搞好出入车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2.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规范建设工地围墙(围栏)。
(五)运输企业的职责
1.负责按核准的运输线路、运输时间和消纳场地,运输、倾倒建筑垃圾。
2.参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管理,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
3.抵制参与未经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运输作业。
4.负责对核准本企业的建筑垃圾运输线路范围内的建筑垃圾遗撒或有其它乱倒建筑垃圾的清理。
5.遵守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法律和规章。服从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七、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工作步骤及措施
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4月至5月中旬)
由市市政管理局牵头,上述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通过电视、报刊、发放宣传品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的宣传。
(二)申请资格阶段(2010年5月下旬至6月下旬)
需要从事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企业,由企业对照条件准备材料、改造车辆或采购新车辆,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市政管理局。
(三)资格核准阶段(2010年7月上旬至7月下旬)
对需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由企业按程序申请资格核准,由市市政管理局审查相关材料和现场车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
(四)整治工作阶段(2011年7月至12月)
由市密闭办牵头,上述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建筑垃圾运输的整治,依法查处无核准文件、无牌照等违章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严肃查处不具备车辆运输手续的非法营运行为,集中整治不使用密闭车辆及超高、超载、超速、沿街撒落等行为,保证建筑垃圾运输实现平厢装载、盖严运输和遵章行驶,
八、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证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化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加强对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的整治。
(三)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章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
九、经费保障
为了确保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市场能够顺利开展,由市财政将每年的整治、运行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目前为了启动该项工作,市财政先预拔付10万元整治运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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