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柳政办〔2011〕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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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1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柳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和生态市建设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力争在2011年10月前建成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示范站(以下简称示范站);12月前完成示范站的试运行工作;年底前成立柳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
2.2012年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依据,形成较为全面、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全市当年应检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禁止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二手车流入我市;初步建成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
3.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部环保检测站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对全市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设置黄标车限行区域。
三、工作任务
(一)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机构
大力推动成立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机构的工作,为顺利开展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牵头部门:市编办、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机构正式成立前,市环保局可聘请临时监管员。
(二)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
自治区环保厅已批复,同意我市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示范站工作。目前我市已开展示范站的前期工作。
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布点、新增等工作须严格执行《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的相关要求。
1.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建设
由机动车环保检测站自行投资并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采购设备和建设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站。
2.行政手续的办理
机动车环保检测站须办理的行政手续和流程如下:
①环保手续
由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委托环评公司开展环境评价工作,要求2011年8月前完成环保审批手续,2011年底前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②资质手续
环保验收完成后,由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向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的申请,市技术监督部门协助检测站尽快完成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资质认证。协助部门:市技术监督局。
③委托手续
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取得资质认证后,即可向自治区环保厅申请委托认证。自治区环保厅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场地、人员、设备进行审核,对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的批准委托。协助部门:市环保局。
3.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投运
力争2012年之前,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可以开展首次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
(三)建设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和网络
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是一个面向社会、覆盖全市、涵盖多个上级和部门、全天候不间断、具备海量数据存储和传输的综合性的复杂系统。监管系统主要由海量数据存储和传输模块、核发环保标志模块、网上公示模块、营运机构终端模块、双机热备模块、违规和异常报警模块、显示模块、监控模块、用户模块等组成;监管网络分为内网和外网,内网是由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柳州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和营运机构(主要是环保检测站、拆解厂和维修站)使用的系统、设备和线路组成,外网以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为基础,具备市民查询、监督、投诉以及相关部门公示、受理、答复等功能。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须与检测站同期建成使用,分三期进行建设:
1.一期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初步建成环保部门专用的系统和网络,2011年底前完成。
2.二期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完成与公安交警、交通、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联网和信息共享,以及进一步完善系统和网络建设,2012年6月前完成。
3.三期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完成与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的联网和信息传输,完成时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项目立项以及实现各部门在用监管系统资料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市公安局:负责联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申请提供本市正用机动车基础数据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有关资料,协助做好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四)完善工作制度和依据
1.制定《柳州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应急预案》
2011年底前,制定《柳州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应急预案》,为顺利完成首次环保检测工作、防止出现突发事件提供保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技术监督局。
2.制定《柳州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维修、拆解机构管理办法》
在《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依据,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配套的各项管理办法,2012年6月前完成《柳州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和《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维修、拆解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以保障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序进行。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技术监督局。
3.获得收费许可和制定收费管理制度
制定收费管理制度并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确定柳州市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收费标准,2012年6月前完成。牵头部门:市物价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4.完善《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
目前,市环保局已完成《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第一稿,现正在修改完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负责联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申请提供柳州市历年机动车的基础数据。
(五)加强宣传工作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活动,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及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有利氛围。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六)各部门的工作要求
1.公安交警部门
(1)将环保检测列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迁入变更(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机动车手续的前提条件。
(2)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车辆信息的共享以及两个部门监管系统和网络的整合等工作。
(3)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道路抽检工作。
(4)帮助环保部门收集我市历年机动车的基础数据。
(5)配合环保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交通部门
(1)将环保检测列为办理营运车辆年检、注册等车辆手续的前提条件。
(2)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营运车辆信息的共享以及两个部门监管系统和网络的整合等工作。
(3)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维修机构的备案工作。
(4)帮助环保部门收集我市历年各类营运机动车的数据。
(5)配合环保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规划、国土部门
(1)配合环保部门收集符合条件建设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地点信息。
(2)给予优惠政策和合法便利支持检测站的扩容、新建等工作。
4.发改、工信部门
(1)做好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的立项工作。
(2)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的建设工作。
(3)配合环保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5.法制部门
(1)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2)指导、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工作制度。
6.财政部门
(1)安排资金支持环保部门建设监管系统和监管网络工作。
(2)安排资金支持环保检测站的建设工作。
(3)安排资金支持环保部门购买监管设备。
(4)安排资金支持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
7.物价部门
(1)尽快取得自治区物价局的支持,确定收费标准。
(2)制定收费管理制度。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协助环保部门指导环保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建设。
(2)协助办理检测资质认证手续。
(3)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工作制度。
9.商务部门
(1)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车辆拆解厂的监管工作和完善相关手续工作。
10.宣传部门
(1)配合环保部门在我市的主要媒体上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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