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柳政办〔2009〕171号
颁布日期:2009-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柳政办〔2009〕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9年第1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柳州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空气污染事故,加强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我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市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空气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框架指导下,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空气污染事故的危害,规范和强化我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空气污染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空气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我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以空气污染事故的救援及处置工作为重点,建立防范有力、指导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体系。

1.3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柳州市应对突发空气污染事故的能力。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突发性空气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专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潜在的突发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根据空气污染的特点,空气污染事故实行市、区、企业三级负责制,各级分别编制本级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污染事故类别、污染事故引起的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四级预警”,分级响应机制。

空气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首先负责应急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建立健全以市政府为主线,环保局与相关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根据空气污染突发事故随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点,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部门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4)公众参与

通过媒体加强空气污染事故的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依法监督、杜绝隐患

对于污染企业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要依法监管,发现不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的单位,要建立问责制。充分发挥企业环保部门作用,提高其对本企业突发空气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处置能力。

(6)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与救援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与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4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柳州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

1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13.《环境污染与破环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导致空气污染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五类:

1.5.1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所引发的空气污染事故。

1.5.2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处置不当导致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所引发的空气污染事故。

1.5.3影响环境质量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空气污染事故。

1.5.4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突发事故而造成空气体污染事故。

1.5.5由交通运输意外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引发空气污染事故。

2.组织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

2.1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指挥柳州市的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空气污染事故应急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应急救援处置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治安交通和通讯组、后勤生活保障组、应急资金保障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组成。

2.1.1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成立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作为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和污染控制任务。根据空气污染的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启动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后,转为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民政局、柳州军分区、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柳州分公司等部门。

2.1.2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建立和完善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防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本级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并组织审批下级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领导和组织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网络、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4)组织重、特大空气污染事故责任认定。

(5)建立各部门协作的应急联动体系,督促各应急小组及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信息发布、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并对各应急小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6)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的污染信息,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7)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城市和驻地部队的支援。

(8)组织开展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当发生空气污染事故时,应急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2.2.1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职责

应急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常务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为:

(1)落实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空气污染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

(2)了解掌握本地空气污染事故源规模及分布情况,建立重点风险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了解机动车有关情况,建立空气污染风险安全预警系统和空气污染风险应急资料库。

(3)接收上级部门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命令、指示及有关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通报,接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空气污染风险事故报告。

(4)综合协调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指导下一级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5)负责应急过程记录,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组织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工作预案建议。负责组织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各种保障。

2.2.2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

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空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接到报警后,组织应急监测人员在最短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做出迅速响应。采用快速监测仪器,完成对污染物定性、定量分析工作,现场采样的分析结果立即上报指挥部。不具备现场监测能力的,立即报告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长请求援助。

(2)对事故的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

(3)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和控制以及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及损害。

(4)依法控制污染事故相关责任人。

2.2.3应急救援处置组

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柳州军分区、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柳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受到空气污染风险事故伤害、威胁的人员;采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2)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3)负责安排转移、疏散群众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群众生活物品。

2.2.4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

组长由卫生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负责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3)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2.2.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柳州分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

(1)按应急指挥部指令在污染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在污染事故现场周边划定交通管制区域,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2)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3)保障事故处理工作通讯畅通。

2.2.6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长由市民政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组成。

主要职责:

(1)妥善安排因空气污染事故转移、疏散群众的生活。

(2)筹集和发放救援物资工作等。

2.2.7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由市财政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包括日常管理费用、污染事故监测资金、处置资金和救援资金,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

2.2.8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组长由市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咨询组专家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生态、环境医学、卫生医学、环境评估、市政工程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为:

(1)指导编制及修改完善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掌握本地区空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对突发空气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对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对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带来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价。

2.2.9信息发布组

以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办(应急办)、市新闻办、市外事办公室、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分级

根据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影响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可控制性,将空气污染风险事故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按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黄、橙、红色表示。

3.1一般空气污染风险事故(Ⅳ级),是指发生一般空气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污染与破坏事故:

(1)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空气环境污染风险事故造成引发周边县城纠纷。

3.2较大空气污染风险事故(Ⅲ级),是指发生较大空气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空气污染与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空气环境污染风险事故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重大空气污染风险事故(Ⅱ级),是指发生重大空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空气污染与破坏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空气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是指发生特大空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空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空气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空气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空气环境污染事故。

4.应急响应

4.1空气污染事故的报告

空气污染事故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报告。

4.1.1空气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空气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4.1.2空气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空气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空气污染事故时,立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党委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污染事故,市、城区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还需向自治区环保局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当空气环境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按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故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空气污染事故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4.2空气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空气污染风险事故起1小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空气污染风险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5.空气污染事故的评估

成立由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化学化工专家、医学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空气污染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空气污染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5.1评估内容

明确空气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空气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空气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5.2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空气污染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5.3决策咨询

空气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6.空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

6.1预警预报

空气污染风险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各城区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强各重点单位的监测、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工业集中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对重点风险源企业的主要污染点加大监控力度,加快在线监控仪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和预警,及时消除事故的隐患。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空气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6.2启动应急预案

当发布蓝色预警或确认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空气污染事故后,事发地城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城区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或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空气污染事故,市人民政府应启动市级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即本预案;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空气污染事故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启动省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空气污染事故时,应启动国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未发生突发事故地区的城区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空气应急领导小组的调度,支援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故在本辖区内发生。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3应急响应程序

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空气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组织调派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服从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应急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各应急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空气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4)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4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根据《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中“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区隔离和人员防护最低距离”,将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转移、撤离或者疏散至规定的防护距离之外,并进行妥善安置。

7.空气污染事故的救援与处置

7.1指挥与协调

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启动后,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空气污染事故的救援与处置工作。

指挥部根据空气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接到空气污染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所在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各种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污染漫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7.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应急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部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空气污染风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7.3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污染的级别,分别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I级污染风险事故采取强制级控制措施。在采取限制级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警车用扩音器发布警报,条件允许可以动用直升飞机广播警报,或者通过警报器在全城范围发布空气污染警报,并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污染风险事故警报解除;对重点空气污染源实施停产、禁排措施;实施严格交通管制,重点区域内除应急车辆和急救车辆外,社会车辆全部禁行;城区全部小学和幼儿园保持关闭;禁止普通人群上街活动。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检查,对未安装连续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污染源指定专人监督;环保部门在空气污染重点区域及其下风向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实时监测数据;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Ⅱ级污染风险事故采取限制级控制措施。在采取通告及防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在主要道路沿线和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牌及时向广大人民群众通告污染水平和污染区域,并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污染风险事故警报解除;对重点大气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污染物排放水平较高的机动车限行;重点污染区域的小学和幼儿园保持关闭。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执法检查;环保部门在重点区域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每三十分钟至少应进行一次气象预报,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Ⅲ级污染风险事故采取通告级控制措施。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因特网和报纸等媒体及时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并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建议哮喘病患者、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年人等减少户外活动;鼓励公众减少有污染物排放的活动,鼓励企业自愿减排;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Ⅳ级污染风险事故采取通告级控制措施。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因特网和报纸等媒体及时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并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建议哮喘病患者、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年人等减少户外活动;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7.4安全防护

7.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应急人员根据空气污染事故的特性,按国际通用法则,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如:

(1)有毒有害气体防护:采用呼吸道防护的方法,正压式氧气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浸水的棉织物等。

(2)不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隔绝服防护等。

(3)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全身防护等。

(4)易燃液体、气体的防护:采用阻燃服防护等。

7.4.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空气污染事故的特点、扩散情况或所涉及到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在警戒区域的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除应急救援人员,禁止他人进入警戒区。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根据空气污染事故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及方式,迅速安排专人在周边居民实施紧急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3)根据空气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对受灾居民实施安置,并配备必要物资及应急装备。

(5)选择地形有利的位置设置急救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急救。

(6)根据空气事故情况,在更大范围内向事发地周边居民告知应急安全防护措施,减小事故的影响。

7.5空气污染事故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授权应急指挥部组织空气污染风险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空气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由信息发布组发布空气污染事故应对和处置信息。

(2)市环保局负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空气污染事故情况。

(3)当空气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到相邻城市时,市人民政府或环保局须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

对于重、特大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向上级调查组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8.空气污染事故的应急终止

当柳州市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对人员、财产、空气污染的危害已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意见,组织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善后处置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污染群众的安置工作和思想稳定工作,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方案,提出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救助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污染群众等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保险理赔

建立环境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起空气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理赔工作。

(3)事故损害调查评估

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事故损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事故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损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损害程序、污染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损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事故结束后根据事故等级从大到小,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内完成,并向市政府做出事故损害评估报告。

(4)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情况等。主要结论须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故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查找事故原因

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空气污染事故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做好自身调查和事件隐患整改工作。

(6)编制总结报告

应急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7)修订应急预案

根据实践经验,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环境应急预案。

(8)对应急仪器设备进行保养

应急救援处置组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9.应急保障

9.1信息保障

(1)分级制定应急预警,形成应急预案体系。

本课题所列重大空气污染风险源涉及的企业,作为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点对象,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并报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柳州市空气污染风险管理,形成全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建立空气污染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由市政府直接领导,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牵头建立空气污染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由应急办公室对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施日常管理。一旦发生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当利用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应急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医疗卫生、物资、资金、专家数据和现场处置等信息。

9.2组织保障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准备、报告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9.3技术及人力资源保障

9.3.1空气污染事故咨询专家库

建立柳州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确保在空气污染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成立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组的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空气污染事故,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空气污染事故的总结评估。

9.3.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由环境监察、环保监测、环保科研、安监和医护人员组成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作为应对空气污染事故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空气污染事故,参与和指导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空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机动队的主要职责是:

(1)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6)指导环境应急队伍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9.3.3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由当地驻军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支队、柳州市重特大事故抢险大队及各大企业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组成。

主要职责:

(1)组成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受到空气污染风险事故伤害、威胁的人员;采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2)负责安排转移、疏散群众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群众生活物品。

9.3.4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突发性污染风险事故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救援抢险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环境污染事故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污染事故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提高其应对环境事故的应急能力。

选择重点风险源地区开展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应急综合演习、模拟污染事故,启动预案。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经验教训总结。市卫生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预防专业人员的日常业务和应急反应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反应水平。

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空气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空气污染事故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空气污染事故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空气污染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转移疏散等现场处置工作。

存在空气污染风险的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切实可行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措施,配备应急设备,加强职工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相关演练。

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空气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3.5通讯保障

各级应急预案相应的组织结构指定负责人,其联系电话在应急预案体系中备案,并确保该信息的有效性。各重大风险源现场保证有通讯设备,以便发生情况及时报告。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市信息产业局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9.3.6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空气污染事故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准备。同时,开展应对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整体水平。

9.4后勤保障

9.4.1装备和物质保障

(1)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办会同负有应急抢险救助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有效期限等。

(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储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调用的要求。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9.4.2经费保障

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的组成部分,所需经费纳入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预算安排中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9.4.3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9.4.4社会救助

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的紧急救助,参与转移安置受污染群众。

9.5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空气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6纪律保障

当发生空气污染风险事故时,各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积极采取响应措施,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7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空气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10.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城区、有关部门和涉及空气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解释,预案管理工作由应急办公室承担。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1.2奖励与责任追究

11.2.1奖励

在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空气污染风险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2.2责任追究

在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空气污染事

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

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

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1.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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