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柳政办〔2009〕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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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柳政办〔2009〕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9年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柳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加强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我市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市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框架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我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以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援及处置工作为重点,建立防范有力、指导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体系。
1.2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能力。
1.2.1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源头的监测、监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1.2.2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处置。各部门按照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的整体应急反应与处置能力。
1.2.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饮用水源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引起的危害。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实行市、县区、企业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1.2.4坚持依靠科学、快速反应的原则。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与救援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与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
《柳州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柳州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突发事故导致水体污染及上游地区水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水体入境的预警、处置及善后等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相应的单位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4.1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1.4.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1.4.3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1.4.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1.4.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水体污染事故。
1.4.6柳州市辖区上游的龙江、都柳江流域水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水体流入柳州市辖区造成水体污染事故。
1.4.7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引发江河水体污染事故。
2.组织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
2.1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成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柳州海事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柳州军分区、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柳州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柳州分公司等部门。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区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辖区事故应急预案;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
(2)指挥我市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监测和事故责任认定。
(3)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网络、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4)督促各职能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并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5)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水体污染和处置的权威信息,负责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城市和驻地部队的支援。
(7)负责协调启动饮用水备用水源和组织应急饮用水的供应。
(8)开展环境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若干各应急工作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在发生重特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当重、特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刻组织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与救援预案中对应的职责,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及各项工作的落实,保障整个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价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和处置的信息,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
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内设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置小组。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由市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柳州海事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由柳州海事局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容局等部门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资料,对事故的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有关部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减轻污染及损害。
2.2.3应急救援处置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柳州海事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柳州军分区、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柳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救援、疏散饮用水源环境受污染事故伤害、威胁人员;采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2.2.4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
组长由卫生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自来水供水水质监测,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和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2.2.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组长由公安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柳州分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2.2.6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长由市民政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组成。
主要职责:妥善安排因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转移、疏散群众的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物资工作等。
2.2.7饮用水供应保障组
组长由市建委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支队、柳州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启动《饮用水水源水资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给,对应急水源水质和应急饮用水水质组织监测,保障市民生活饮用水的供应。
2.2.8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由市财政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资金和救援资金,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
2.2.9专家咨询组
组长由市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环境监测、环境生态、卫生医学、环境医学、化学工程、冶金、核辐射、市政工程、气象、水利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并建立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2.2.10信息发布组
以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急办)、市新闻办、市外事办公室、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饮用水水源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状态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是指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
(2)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发生3人以下死亡。
3.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是指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是指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3.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是指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事故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3)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要严重破坏;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报告
4.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报告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规定报告。
4.4.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保局、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4.1.2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立刻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事发地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水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党委和上一级环保局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污染事故,市(区)、县级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还需向自治区级环保局和环境保护部报告。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当饮用水水源环境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按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故的续报,可视情核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不论事故等级大小,必须及时、准确上报环境保护部值班室。
4.2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5.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评估
成立由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化学化工专家、水利水文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5.1评估内容
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5.2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5.3决策咨询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6.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响应程序
6.1预警预报
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各市(县)、城区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强各重点单位的监测、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对沿江、沿河及水库等重点流域和工业集中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建设江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主要污染点加大监控力度,加快在线监控仪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和预警,及时消除事故的隐患。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由事发地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6.2启动应急预案
当发布蓝色预警或确认发生一般级别以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当地县级政府应启动县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或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以及船舶污染事故产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时,市人民政府应启动市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重大以上级别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以及较大水污染事故产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时,自治区政府应启动自治区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以及发生跨省界、国界水污染事故时,应启动国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3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7.水环境污染事故救援与处置
7.1指挥与协调
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接到水污染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求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地方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下,坚决、迅速的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各种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污染漫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7.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7.3应急处置
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求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特点和监测调查获取的水质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处置决定。
(1)转移、疏散安全防护距离内的群众,宣传、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对污染水体投放中和、絮凝药剂,减轻污染物的危害。
(3)协调污染水域上、下游水电站,采取下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加速污染水体下泄;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补充新鲜水量,尽快恢复饮用水水源水质。
(4)停止抽取江河水,启动《饮用水源水资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保障市民生活用水供给。
(5)组织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综合分析水污染变化趋势,指导水污染处置和应急饮用水供应。为水污染事故处置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6)宣布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终止,发布水污染应急事故处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组织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生活安置或补助。
(8)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向下游地区通报饮用水水源环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7.4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由市宣传部和市环保局联合发布饮用水污染和应对处置等权威信息。
2、市环保局负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情况。
3、当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到相邻城市时,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须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
对于重、特大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向上级调查组汇报情况,提供相联系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8.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终止
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确认事故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由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污染群众的安置工作和思想稳定工作,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救助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污染群众等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保险理赔
应建立环境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理赔工作。
(3)事故损害调查评估
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事故损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事故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损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损害程序、污染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在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损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训,事故结束后根据事故等级从大到小,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内完成,并向市政府做出事故损害评估报告。
9.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保障
9.1组织保障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区)两级环保局设立突性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准备、报告、管理等各项工作。
9.2技术及人力资源保障
9.2.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专家咨询库
建立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库,确保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成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组的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相在知识和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总结评估。
9.2.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由环境监察、环保监测、环保科研人员组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动队,作为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和指导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机动队的主要职责是:
(1)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6)指导环境应急队伍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9.2.3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由当地驻军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支队、柳州市重特大事故抢险大队等应急分队组成。
主要职责:
1.组成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受到事故伤害、威胁的人员;采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2.负责安排转移、疏散群众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群众生活物品。
9.2.4自来水水质监测队伍
由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和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人员组成,负责对自来水水源水质、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供应饮用水水质组织监测,指导供水部门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
9.2.4培训与演练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故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故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提高其应对环境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市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自来水监测专业人员的日常业务和应急监测业务培训,提高应急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保证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2.5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立适合我市需求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相关信息的、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市信息产业局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9.2.6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储备。同时,开展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整体水平。
9.3后勤保障
9.3.1装备和物质保障
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指定部分重点单位建设应急救援物质储备仓库,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9.3.2经费保障
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的组成部分,所需经费纳入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预算安排中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9.3.3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9.3.4社会救助
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的紧急救助,参与转移安置受污染群众。
9.4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
9.5纪律保障
当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各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积极采取响应措施,确保及时、有效的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6奖励措施
对在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防止或挽救应急事故有功,有效减少污染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对提出有效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实施奖励。涉及公务员奖励的,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执行或仅奖励单位。
10.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县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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