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9日

南宁市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公民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受理、奖励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公民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

(四)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

(五)使用假牌假证的机动车辆;

(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七)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八)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校车或者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的;

(十)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二)疲劳驾驶的;

(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民对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利用机动车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车辆轮胎带泥上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

(三)在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违法行为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民举报时应当提供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真实、详细信息,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的主要特征等(应当显示在所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资料上),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受理公民举报应当作好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进行查证、核实。经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举报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无法查实、或者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前已经立案查处、或者违法行为人被免于处罚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将不予奖励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举报道路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具体奖励标准、奖金审核与领取的规定和奖励资金的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奖金的,或者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报复、敲诈被举报人、影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的举报不核查、处理,也不向举报人说明情况的,举报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投诉。

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举报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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