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09〕190号
颁布日期:2009-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190号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治安管理,以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和良好的社会环境迎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和“两会一节”等重大节庆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良好发展势头”的工作大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民政部门主导,各城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时间安排及主要工作目标、任务

从2009年8月5日起至10月30日,由市民政局牵头,各城区、开发区组织实施,联合公安、城管、卫生、残联、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开展一次全市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8月5日至8月31日为宣传及集中整治、救助管理阶段。

各城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要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在全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救助;对确因生活困难进行乞讨的人员实施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力争一周内做到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

(二)9月1日至9月30日巩固提高阶段。

专项行动结束后,转入巩固提高阶段。由各城区、开发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常态化管理,巩固完善、保持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持续稳定、高标准落实到位。

(三)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长效管理阶段。

各城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全市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使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三、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分管副职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各城区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

四、行动范围

根据南宁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对市区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体育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宾馆和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五、救助对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需要和符合救助条件的育婴、乞讨人员、流浪儿童,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智力障碍者、精神病患者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六、职责分工

(一)各城区、开发区负责以下工作。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在辖区范围内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拉网式巡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及护送工作。将确需救助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护送到市救助站和各福利、指定医疗机构。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通知120和110进行救助。

3.对停留在机动车道上向机动车车主乞讨或索要财物的,对进入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乞讨影响交通秩序的,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对过路群众进行强讨硬要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对组织策划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由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做好对确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分流、护送工作。做好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医院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返乡工作。

(三)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公安分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由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加强对城管执法队员教育管理,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管理。

(五)由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协调指定医疗机构做好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六)由市残联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做好对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细化相关工作方案,确保本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各城区、开发区及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救助站求助。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特别是社区公开栏、宣传栏的作用,系统全面地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组织力量在市区内人口密集地段及主要街道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及救助服务卡,告知求助者救助站地址、电话,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假装残疾、以假乱真、强讨硬要、拦车乞讨,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

(四)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可参照《关于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南民政发〔2005〕20号)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项行动具体时间由南宁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六)专项行动结束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将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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