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钦政发〔2013〕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各县区、各部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和绩效考评范围。各县区政府(管委)每年1月份向市政府报告本县区(管委)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底前,建立镇、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人员,保障正常运行。市、县(区)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逐步设立市、县区、镇三级交通安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二)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警示约谈制度。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管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安监局组织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倒查,追究责任,通报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通报警示,交通运输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并监督整改:专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1个季度发生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占本运输企业车辆总数20%以上的;专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1个季度车辆交通违法发生率达到2次/辆的;专业运输企业6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交通事故且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通报警示,安监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并监督整改:机关、团体等单位1个季度车辆违法发生率达到0.5次/辆以上、发生有导致人员伤亡交通事故且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责任单位。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制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正常开展。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道路交通管理装备配备标准,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在建、规划的高速公路,必须规划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警务营房建设用地,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监控设施,严格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规划、同施工、同使用的“三同时”要求。

二、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工信、交通运输、财政、税务、保险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管理,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时发现、制止和惩戒各类违法失信行为,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客货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五)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审批,减少或停止审批长途客运车辆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线路,严格监管客运车辆夜间运行时间和行驶速度。同一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营运申请人达3个(含)以上时,应当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安全服务质量优良的企业承担运营;营运申请人不足3个时,通过集体审批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企业要加强长途客运中途休息点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落到实处。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公安交管部门严格监控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客运车辆严禁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期间,客运驾驶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低于法定最低限速的,按照法定最低限速行驶)。

(六)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旅游、安监部门参与,制定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调控,严格准入许可。逐步推行旅游包车网上申办制度,提高对旅游包车动态监控水平,杜绝车辆长期在外地经营,以及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等经营行为。严格审查旅游包车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可放宽至600公里)的旅游包车要配备两名以上驾驶人,长途旅游包车原则上应在21时前到达当天的目的地并停止运行。完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核发流程,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

(七)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校车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校车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鼓励公交公司、大型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八)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两客一危”车辆运行动态管理制度,实行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落实日常值班管控工作,保证运行车辆处在监督管控之中,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行车安全。逐步推行货运运输企业(车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将企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情况纳入企业的安全评价、资格查验等考核评定范围。

(九)严格道路运输企业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安监、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安全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经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才准予恢复运营。对属于客运企业的,在3年内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审批新增客运班线;对属于旅游客运企业的,在3年内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旅游车辆;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商、交通运输部门要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收缴道路运输牌证。

三、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管理

(十)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考试标准,科学设置考试程序,公开考试流程,方便群众预约考试,积极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视频、音频监控手段。建全和完善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因培训质量不高或考试发证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按事故等级由安监部门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倒查工作。

(十一)加强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加强日常培训教学工作的检查,督促培训学校认真落实培训大纲要求,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考试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制度,每月向各驾校反馈学员考试情况,通报考试合格率,逐步建立以考试合格率高低为基点,调整各驾校考试安排周期和人员;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

(十二)加强客货运驾驶人资格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公安、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逐步建立推进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等信息共享平台。设立不符合聘用条件、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等情形营运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管。工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把机动车登记和检验关,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检验,并责令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整改。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加快推进客运车辆座椅全部配置安全带工作。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四)实施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公路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根据道路等级、线型、安全状况等设置相应级别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道路主管部门要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不能按时整改到位,必须设置警示安全设施,严防安全事故,安监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对于道路交通气象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要加快交通气象灾害预测设施建设,为及时预防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十五)实施城市道路畅通工程。建立健全城市交通管理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成立城市交通综合治理专门机构,制定长远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城市规划与交通协调发展。城建、规划等部门要完善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做好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公共交通规划及停车系统等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公安、城监、卫生等部门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形成共管机制,要运用综合调控手段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交通总量控制,研究和推行征收交通拥堵费政策、差别停车收费措施、弹性工作学习制度,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出行效率。鼓励停车产业发展,实施多元化的投资建设主体,大力发展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提高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的停车场配建比例,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六)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加大农村公路安全改造力度和交通管理设施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交通、农机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责任,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加大对农村客运范围、班线审批、机动车入户年检、保险等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农村客运车辆有关税费,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引导、鼓励道路客运企业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积极推行农村客运经营管理公司化,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完善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作用,建立和完善乡镇联席会议。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队伍。乡镇要具体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配合落实“一村一警”警务机制,在通往乡镇的主要道路设立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在每个行政村设置1名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过往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的劝导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要求,2013年底,全市设有专职交通管理员的乡镇要达80%以上,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村委会要达60%以上,设有交通管理服务站的乡镇要达60%以上;2015年,设有专职交通管理员的乡镇要达100%,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村委会要达90%以上,设有交通管理服务站的乡镇要达90%。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加大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和非法营运的整治力度,重点整治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农机部门要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依法整治拖拉机违法上路行驶等行为。

(十八)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市、县区、镇三级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于每年9月前组织开展一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确定需要整改的路段,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所需经费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整改完成后由路段所在的县区公路或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合格,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九)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农机、路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巡逻,实现常态化日常管控机制,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格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通行秩序管理,从严整治酒后驾驶、违法停车、不遵守交通信号及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二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助体系。公安、医疗卫生、保险、应急等部门加强协调,不断完善保险保障制度,增强运输企业及个人保险意识,提高承运人责任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的承保广度和深度,提升道路运输者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突发道路交通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城乡急救体系建设投入,落实市、县级急救中心的机构编制,保障人员、车辆、设备等运行经费。健全完善市、县区、镇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完善交通事故快速反应系统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施救水平。完善“120”、“110”、“122”平台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交警与120急救中心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院前抢救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120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必须服从所在市、县区120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加强救助基金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防止因费用问题延误伤员抢救时机。

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宣传、教育、公安、司法、交通运输、文化、农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组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义务,实现刊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宣传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十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继续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教育部门抓好交通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高等学校均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对于年培训500人以上的汽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和聘有1000名以上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企业须建立5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