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钦政发〔201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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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钦政发〔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市人民政府建立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不少于二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普法学法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组织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培训教育。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对新任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严格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公布、报送备案和清理等程序规定和制度。制定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要组织专家论证。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不协调以及过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坚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送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决策会议,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
(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按照《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钦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钦办发〔2011〕141号)规定,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影响、安全条件、经济效益、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决策风险评估。要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论,需要决策的,要把握好出台时机,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在决策之前。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关系经济社会重大发展的决策开展实施后其可行性、操作性、适当性、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评估工作,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决策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在民事活动中,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变更、取消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启动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逐步实现全市行政审批无差异化服务。切实做好扩权强县工作,依法推进各项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或委托交接工作,加强对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提升行政效能。
(三)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明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并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强化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将行政执法程序规则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确保程序公正。实行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并公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依法办事,降低守法和执法成本。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对没有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市法制办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式,实行网上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方便广大群众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畅通监督渠道,认真核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健全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每年选择2至3个重点行业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每年要组织1次本级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规范管理。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拓展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流程、办结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加大社会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领域的公开力度,做好市场价格调控、房地产调控、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就业等政策部署的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行财政预算公开,及时公开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决策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预算情况。
(二)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强化政务服务工作,提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重点加强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网络运行保障工作,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专用网络,推进联网办公、联网审批、联网监管,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的便民服务和网上办事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平台作用。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发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行政问责。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有关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灵山县作为自治区行政调解工作试点县要落实行政调解办公场地场所,保障行政调解经费,为行政调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法制办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积极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听证制度、和解调解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受理审查和简易审理方式。建立健全证据规则,加大实地调查力度。实行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建立专家参与制度,积极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对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在作出决定后,要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三)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
八、强化措施,力求实效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和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的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把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使法制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及部门领导依法行政做好参谋助手。
(三)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大力度,全面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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