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4〕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钦州市落实国土资源
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共同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精神,认真执行《钦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钦政办〔2012〕166号),强化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的属地责任和部门共同责任,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用矿行为,建立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主体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用矿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对象包括:
(一)属地政府(管委):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职能部门和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市政管理局、农机管理局,广西沿海公路管理局、市工商局、钦州银监分局、钦州供电局、市郊区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
二、考核机构
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考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组织考核。
三、考核方式
(一)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考核为年度考核,与国家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结合,考核时间为次年1月份。
(二)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考核纳入县区政府(管委)、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平衡计分卡考核范畴,作为县区政府(管委)、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的指标。
(三)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考核采取查看文件资料、现场核验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组开展对考核对象年度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书面反馈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决定采纳反馈意见的,对初步考核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交市绩效考评办公室折算被考评对象年度得分。
(五)年度考核中,对市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初步考核意见,还应征询各县区政府(管委)的意见。
(六)按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70-79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不含)为不合格等次。
四、考核内容
(一)县区政府(管委)重点考核以下内容(详见附件1):
1.建立健全辖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情况。
2.贯彻落实与市政府签订的国家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3.制止、查处和整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4.实施问责情况。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违法用地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县区国土部门是否在对违法用地事实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及时将相关镇(街道)和单位未履行职责的情况移送县区监察部门实施倒查问责。县区监察部门是否在接到国土部门的移送报告后及时启动问责,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5.数据真实性情况。县区政府(管委)上报的本辖区内违法用地用矿核查数据、查处整改数据等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6.宣传教育情况。县区政府(管委)是否通过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件、举办讲座、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是否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二)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考核《钦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钦政办〔2012〕166号)中与之相关的职责履行情况(详见附件2)。
五、奖惩办法
(一)奖励
年度考核排名第一位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从次年市级统筹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预留2%的计划指标作为奖励。
(二)惩戒
1.若所有县区政府(管委)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的,对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管委),市将在次年下达给该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扣减10%的计划指标(排名末位,但考核为优秀档次的除外)。
2.县区政府(管委)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次年下达给该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扣减20%的计划指标(排名末位不累加)。
3.市直及驻钦单位和部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市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六、其他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考核工作的奖励。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县(区)政府(管委)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责任量化考评表
2.年钦州市职能单位和部门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责任量化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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