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钦政办〔2013〕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3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物流等,下同)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重要服务行业。近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运输领域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适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基础设施缺乏,推动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资金政策不足,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滞后,行业安全稳定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等。这些矛盾和问题,不仅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工作,统筹行业发展规划,针对道路运输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找准症结,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
(一)加快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作为保障城乡居民出行最基本的公共交通方式,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其公共服务属性和公益性定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科学编制城乡客运统筹发展规划,将其内容纳入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研究出台《钦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钦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落实《钦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落实促进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和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理顺经营管理体制,加大在财政、税收、价格、用地、基础设施、车辆装备、路权等方面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优化城乡客运线网结构,加快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发展,保证客运服务全覆盖,并直达各乡镇,引导群众优先选择大容量公共交通方式,降低污染排放,缓解交通拥堵,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出行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地域特点、群众出行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宏观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科学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品牌、型号和运价,对出租汽车运力实施总量控制。要在车站、宾馆等旅客集散地设立免费专用停车待客泊位,并规划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站),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吃饭难、如厕难、停车难等问题。“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减少空驶。要大力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工作,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规范驾驶、文明服务的意识。要进一步深化出租汽车驾驶员关爱机制和行业维稳工作机制,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与监测。货物运输直接关系经济发展。要鼓励道路货运经营者按照运输市场规则要求,通过参股、联合、兼并等多种方式,不断做大做强,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要引导货物运输企业不断转变经营方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厢式运输和现代物流,不断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等重要信息,通过市场调节合理调控运力总量。价格部门要加强道路货运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强化对货运车辆异地经营的管理,对运输货物起讫点均不在车籍地的超过3个月的车辆,必须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纳入管理。
三、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加大道路运输发展扶持力度
(一)保障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保障建设用地,并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过程中,充分考虑交通运输需求,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城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公交站场和停车场等配建工作。
(二)加大道路运输发展资金投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发展资金支持,加大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客运发展、甩挂运输车辆补贴、信息化建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等资金投入力度。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资金安排中,用于道路运输管理、建设等事业发展的投入,应满足运输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各县区要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向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站场建设倾斜,并按照国家政策,将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将集装箱车辆、甩挂运输车辆等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
(三)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税收征管,简化征收环节和程序,方便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缴税。按照国家关于免征公交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十二五”期末前,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继续严格执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北部湾经济区通行费优惠政策;能实行单向收费的收费站尝试实行单向收费或24小时内返程验票通行;对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推广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切实落实《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要求,基本定线的大吨位货运车辆、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也可享受月票、年票的通行费优惠。修改完善《钦州市促进交通运输业加快发展财政政策》,增加对20吨以下新入户和转籍钦州的货车实施奖励,并简化奖励申领手续和程序。
四、明确工作责任,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稳定
(一)清理规范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收费。各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做好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专项清理工作。凡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纠正,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道路客货运站场的经营服务性费用应坚持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物价、工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要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妥善疏导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对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的燃油价格财政补贴要严格按照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及时兑付到位。交通运输、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指导其采取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将分散的道路货运经营者组织起来,提高经营者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实行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及时调查、测算道路货物运输平均合理成本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承托运双方进行议价的重要依据,促进合理运输价格的形成。各级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格式,明确承托运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要加大对货运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约行为。
(三)维护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保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法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禁向司机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从业人员工资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道路运输企业,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非法聚集等不稳定事件的,要视情节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行业稳定风险排查和信息反馈,及时解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理诉求,对于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及时稳妥处置,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对借机煽动或参与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置。要积极宣传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运价油价联动、财政补贴、减轻不合理负担等措施,正确引导舆论,为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防范和纠正不正之风。
(五)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逐步理顺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协会组织,指导督促行业协会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密切跟踪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了解广大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率、运输成本、运价、经营收益、从业人员收入等情况,及时、客观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及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诉求,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加强市场监管,优化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环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治理超限运输行为,保障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打击二轮摩的、“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区域联动,加大源头稽查和路面管控力度。同时,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服务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积极为道路运输车辆提供便利条件,严禁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公路“三乱”行为。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承担本行政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县区管、镇包、村落实”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责任制,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旅客运输企业、旅游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在今底前考核达标,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客运站、综合性能检测站、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物流站场要在2015年底前考核达标。要在现有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应用系统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管与服务功能,切实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区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和全国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设备完好率和上线率,配备专职人员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严防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要健全并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安全驾驶制度和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处罚制度,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汽车客运站场要严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规定,落实“三品”检查和车辆安全例检等责任。
六、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安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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