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

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指挥部

2.2市指挥部职责

2.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和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医疗卫生救助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5监督检查

7附则

7.1分级响应标准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市际沟通与协作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为主,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指挥部

设立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副市长担任。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地震局、气象局、质监局、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等单位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各成员单位人员变动要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2市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钦州市行政区内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灾难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向市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及时与市应急办沟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市总值班室)报送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市紧急事故状态物资调配要求,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的管理工作,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受灾人员避难场所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订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等方案。

市工信委参与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打击事发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并处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相关事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防止因无证采矿造成事故发生,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订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做好道路运输、公路建设等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通报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业(种植业)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通报森林火险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配合市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检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以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市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市总值班室报告。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自治区驻钦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按照相应的预案协助组织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安委会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按照相应的预案协助组织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监局、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决定。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市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监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提出请求。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市安监局的响应

(1)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监局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安监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监局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自治区驻钦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应及时向其总部报告并请求总部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按照相关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者市安监局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管委)、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处置能力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发布

市安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上级安监局或上级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上级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有关部门按照《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钦政发〔2005〕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监局或市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全市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做好应急救援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和补贴发放工作。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监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时,当地人民政府(管委)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各县区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监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监局备案。

6.5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标准执行,在未制定颁布之前,以现行有关标准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25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安监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市际沟通与协作

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应积极建立与其它市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市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日印发的《钦州市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预案》(钦政办〔2006〕125号)同时作废。

附件:1.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2.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通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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