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客运机动三轮车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客运机动三轮车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0〕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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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客运机动三轮车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0〕95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区客运机动三轮车优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钦州市区客运机动三轮车优化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钦州市城区三轮车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钦州市区客运机动三轮车的管理,维护市区营运市场秩序,优化市区交通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化解矛盾,稳妥推进,规范经营”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对市区客运机动三轮车实施管理,引导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逐步退出经营,实现市区客运市场良性运转和协调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对残疾人客运机动三轮车的管理
根据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2010年7月31日前,对持有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的原残疾人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重新进行驾驶资格审核。符合驾驶条件的,给予免费更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办理相关证件;不符合驾驶条件的,经营者将原车及相关证照交给管理机关处理,由管理机关按原残疾人客运机动三轮车购置价格(以购买新车的正规发票为准,下同)每年折旧15%计算补给车辆残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协调安置。
(二)对违规转让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的管理
经营者转让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行为,违反了《钦州市城区三轮车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违规经营,必须退出经营。
1.受让方在2010年8月5日前退出经营的,由管理机关收回原车及相关证照,按如下处理:
(1)一次性给予每车1.2万元的经济补助;
(2)按原客运机动三轮车购置价格每年折旧15%计算,补给车辆残值。
2.从2010年8月6日起,管理机关检查发现经营者违规转让客运机动三轮车的;客运机动三轮车从业人员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人累计达3次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营运证照,不予任何补助。
(三)对违规更新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的管理
2010年8月1日至25日,管理机关开展客运机动三轮车年度经营资格审验工作。
审验内容包括: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客运机动三轮车进行检验;工商部门进行《工商营业执照》年审;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道路运输证》年审。
1.审验合格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可以选择继续经营,也可以选择退出经营。
2.审验不合格的客运机动三轮车必须退出经营,由管理机关收回相关证照。经营者在2010年8月31日前交出原车退出经营的,按如下处理:
(1)一次性给予每车1.5万元的经济补助;
(2)按原客运机动三轮车购置价格每年折旧15%计算,补给车辆残值;
(3)属于“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优先安排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4)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3.不参加年度经营资格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予任何补助。
(四)对审验合格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的管理
1.审验合格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可以继续经营至车辆报废期。在2010年9月20日前,主动退出经营的,向管理机关交出原车及相关证照,按如下处理:
(1)一次性给予每车1.8万元的经济补偿;
(2)按原客运机动三轮车购置价格每年折旧15%计算,补给车辆残值;
(3)属于“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优先安排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4)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9年(自购买新车之日算起)。继续经营的客运机动三轮车报废期满后,管理机关不予更新续营、不予经济补助、不予就业安置。
3.对继续经营的客运机动三轮车,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
(1)依法限载
继续经营的客运机动三轮车必须在2010年9月20日前,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统一将车厢座位改装为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载客最多为2人(不含驾驶员)。从2010年9月21日起,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载客的客运机动三轮车予以查处。
(2)实施限行
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市区主要街道限制客运机动三轮车通行,并根据道路通行情况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原则,责任到人。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优化工作原则,按照方案要求,将工作责任分解到个人,严密组织实施,全面开展优化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区优化交通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要在7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确保管理、补偿经费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优化工作的经费预算,划拨专项经费,作为开展优化工作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退出经营补偿费用,保障工作机构正常运转,保证主动退出经营的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能及时领取补偿,确保优化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统一口径,把握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优化宣传工作,引导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者主动退出,减少执法阻力,避免冲突发生,进一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依法办事,维护稳定。
各有关部门既要严格执法,按照既定的政策办事,又要讲究工作方法策略,及时收集、研究各类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工作预案,坚决杜绝因工作疏漏、失误或方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紧密的联系合作机制,集中力量,通力合作,形成优化工作合力。同时,要做好公交汽车线路调整、新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等工作,方便和满足市民出行,推动优化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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