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梧政办发〔2016〕17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6〕1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3日
梧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7)
1.1编制目的……………………………………………(7)
1.2编制依据……………………………………………(7)
1.3适用范围……………………………………………(7)
1.4事故分级……………………………………………(8)
1.4.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8)
1.4.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9)
1.4.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10)
1.4.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11)
1.5应急原则………………………………………….(11)
2组织体系与职责…………………………………..……(12)
2.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12)
2.2市辐射事故应急办.………………………………(13)
2.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3)
市环保局……………………………………………(14)
市委宣传部…………………………………………(14)
市公安局……………………………………………(14)
市卫生计生委………………………………………(14)
市民政局……………………………………………(14)
市财政局……………………………………………(15)
市安全监管局………………………………………(15)
武警支队……………………………………………(15)
市公安消防支队….…………………………………(15)
2.4县(市、区)政府职责……………………………(15)
2.5应急专业组..………………………………………(16)
综合协调组.………………………………………(16)
事故分析与评价组.………………………………(16)
舆情信息组.………………………………………(16)
安全保卫警戒组.…………………………………(16)
辐射监测组.………………………………………(17)
污染处置组.………………………………………(17)
医疗救护组…………………………………………(17)
2.6专家咨询组.………………………………………(17)
3辐射事故报告.…………………………………………(18)
3.1报告时限和程序..…………………………………(18)
3.2报告方式与内容..…………………………………(18)
4分级响应.………………………………………………(19)
4.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19)
4.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20)
4.2.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20)
4.2.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21)
4.3应急监测…………………………………………(21)
4.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21)
4.5安全防护…………………………………………(22)
5应急响应终止……………………………………………(22)
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22)
5.2应急响应终止……………………………………(23)
5.3总结报告…………………………………………(23)
6应急保障………………………………………………(24)
6.1人员保障…………………………………………(24)
6.2人员培训…………………………………………(24)
6.3预案演练…………………………………………(24)
6.4应急值守…………………………………………(25)
6.5宣传教育…………………………………………(25)
6.6资金保障…………………………………………(25)
6.7装备保障…………………………………………(25)
6.8信息保障…………………………………………(26)
6.9应急文件…………………………………………(26)
7应急实施程序…………………………………………(26)
8附则……………………………………………………(26)
应急响应流程图………………………………………(27)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2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梧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梧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梧州市境内和境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梧州市辖区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等4个等级,分别对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4.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辐射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事故;
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4.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1014贝可,且小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平方公里,且小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且小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4.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1贝可,且小于5.0×1014贝可的碘-131当量,或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且小于0.5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1贝可,且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4.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1011贝可的碘-131当量,或事故造成小于500平方米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1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1.5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平战结合、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级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急专业组构成。
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下称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和专家咨询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内设综合协调组、事故分析与评价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警戒组、辐射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等应急专业组,在辐射事故现场组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监测处置组。
各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自治区关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指挥和部署本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建议市政府及时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自治区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建议市政府动用军队、武警以及其它支援力量,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其他市请求支援。
当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自治区启动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国务院、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2.2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是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订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编制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对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和跨县(市、区)的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采取干预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按要求向自治区环保厅、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办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实时报告和总结报告有关情况,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有关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建立辐射事故预警体系。组织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辐射防护专业的宣传、培训、演练,保持应急通信畅通。负责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以及事故现场记者管理,开展舆情监控、舆情收集和分析,调控互联网舆情,引导社会舆论。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辐射事故立案、侦查,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检查和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检查救治属于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控制以及其它疾病的诊疗;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灾物资的贮备、调拨和供应。负责解决辐射事故处置中需要紧急撤离群众的吃、穿、住等方面临时生活安排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运行经费。
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武警支队: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协助有关部门、其他专业力量组织实施放射性污染处置(包括人员洗消)工作,开展工程抢险、医学救援。
市公安消防支队:保障应急指挥场所的消防安全;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辐射事故现场的污染洗消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2.4县(市、区)政府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组织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负责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并及时将辐射事故的初始情况、后续情况、初步总结和最终总结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要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落实各项决议和部署,调集应急物资和器材,并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
2.5应急专业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办各专业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根据应急办主任的指令,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的落实情况;承担应急总指挥、应急办主任的技术秘书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软硬件运行操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基础资料;负责汇总事故相关报告,编制应急简报;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事故分析与评价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负责收集辐射事故相关数据和信息,分析事故工况、事故源项,作出后果评价,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防护行动建议;对事故营运单位的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起草事故询问单;向舆情信息组提供相应素材,向其他部门提供情况通报和辐射事故信息公开的素材;负责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负责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媒体记者、网络舆论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安全保卫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支队配合。负责承担一般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辐射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组织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队伍开展辐射应急监测;承担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应急监测工作需要,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必要时派出专家或监测小组,支援现场应急监测工作;负责汇总、校核监测数据,起草监测数据报告;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负责制定污染处置方案,提出污染处置措施;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武警支队配合。负责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药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市及周边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2.6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市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市有关单位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指导辐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或动用部队的建议。
3辐射事故报告
3.1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初始报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当地政府及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急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同时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等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书面报告。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和跨设区市区域辐射事故,根据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环保厅的应急指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向自治区提出应急支援申请。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研判,明确事故情况后,即向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环保厅报告;
(2)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措施和要求;
(3)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开通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接受自治区应急指挥。及时向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请求应急支援;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事故性质和处置情况,通报、公开有关信息。
4.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2.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措施和要求;
(2)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公开有关信息。
4.2.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检查和治疗,或报请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环保、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及预案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全面统筹指挥与协调各有关部门、专家及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监测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辐射监测组负责组织或指导一般及以上级别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事故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应急决策依据。
4.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舆情信息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一般及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信息,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发布;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发布信息;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事故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必要时,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5应急响应终止
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应急响应终止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开展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各应急响应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2)评估应急期间采取的行动;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环保局要有计划地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审批辐射污染区的去污计划、因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如技术力量不足,向自治区环保厅请求支援。应急终止后的善后、恢复、去污等具体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责任单位负责。
5.3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在2周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汇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并于1个月内报市政府和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组建或落实本预案规定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按照事故具体情况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2人员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应急专业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培训。
6.3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其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应急演练工作,制定演练计划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备案。
各成员单位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1次应急演练,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作出修改和完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应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原则上2至4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报市政府及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6.4应急值守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值班电话:12369);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须随时保持畅通。
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6.5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预案以及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6.6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由本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以及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场所等物资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事故应急的各成员单位,应将其负责的辐射应急专业组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的费用,纳入政府部门年度预算。
6.7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准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配套必需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6.8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9应急文件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应急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保存、归档、更新和管理。
7应急实施程序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成员单位编写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各单位应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的安排按时完成。实施程序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解释。
8.2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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