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6年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6年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梧政办发〔2015〕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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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6年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5〕20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2016年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下称路桥年费)收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车主要充分认识交纳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主动交纳2016年路桥年费。
二、梧州市本籍(含龙圩区龙圩镇)各类机动车辆、外籍车辆交纳2016年年费,按照《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鼓励各单位、车主自觉交费,对在优惠期(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主动交纳2016年度路桥年费的车辆实行优惠。其中:一类车优惠40元/辆,二类车优惠50元/辆,三类车优惠104元/辆,四类车优惠138元/辆,五类车优惠163元/辆,六类车优惠183元/辆。
四、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车主办理各种相关业务时,要加大宣传、督促力度。一是协同告知未交纳路桥年费的车主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路桥年费;二是将交纳路桥年费作为一站式服务的操作流程进行公布。
五、环保部门在机动车车主办理、更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协同告知未交纳路桥年费的车主须按有关规定交纳2016年路桥年费。
六、交通部门要牵头会同交警、城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路桥年费收取工作的稽查力度,确保路桥年费足额收取。
七、宣传部门、市交投公司要密切配合,做好市区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取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释疑解惑,把握导向,引导舆论。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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