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梧政办发〔2013〕200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3日
梧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确保我市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使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即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和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与提高梧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一)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
(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
(三)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
(五)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环函〔2013〕1146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的公告》(桂环发〔2013〕30号)。
(七)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交换规范(试行)的通知》(桂环办函〔2013〕375号)。
(八)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桂环发〔2012〕9号)。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目标为原则,在2013年年底前建立1家以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逐步完善适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动车环保检验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测规范、控制措施,保障机动车实行环保初次、年度检验工作的有效执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到2014年满足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80%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实现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奠定工作基础。
(二)阶段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在我市布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2个(万秀区1个、岑溪市1个)。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调整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点布局的复函》(桂环办函〔2012〕464号)精神,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布点拟调整为3个,其中市区2个、岑溪市1个。在2013年年底前,建设1个以上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并投入试运行,同时,梧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投入实际运行。
2014年,进一步形成较为全面、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全市当年应检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禁止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二手车流入我市;建立集网络通讯、视频监控、图像处理、数据分析于一体的、功能较为完善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对全市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
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部环保检验机构的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营,设置黄标车限行区域。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建设准入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以符合《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A类检测机构的建设要求,作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主要建设准入条件。
其他准入条件主要包括:
(一)检测场所一般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的配置符合A类检测机构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检测设备具备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设备集成、技术服务和组织实施能力。
(四)能够通过自治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五)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若干技术规范
(一)检测范围。
梧州市范围内的新购、转入、在用机动车,初步主要针对汽车,结合自治区统一要求和实际情况,再逐步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检测工作。
(二)检测方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的公告》(桂环发〔2013〕30号),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气检测,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
(三)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等。
(四)检测执行标准。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的公告》(桂环发〔2013〕30号),拟定的检测执行标准包括: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
2.《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3.《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4.《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放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5)。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系统的建设安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桂环函〔2013〕1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交换规范(试行)》(桂环办函〔2013〕375号)的要求,检测单位必须实时向自治区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传检测数据。因此,必须在梧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建设综合性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系统,该监管系统由梧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负责维护管理,对全市各检测单位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进行实时监控。监管系统计划分期建设,一期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初步建成我市环保部门专用的系统和网络,完成与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的联网和信息传输。
参照广西其他地市的经验,建设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系统投资资金计划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梧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系统的具体建设方案另行制定。
七、机动车环保检验体系的建设进度计划(2013年度)
(一)明确梧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等配合,完成《梧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由市政府审定实施。
(二)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业主。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在我市布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2个(万秀区1个、岑溪市1个)。结合我市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实际情况,拟调整为3个,其中市区2个,按地域特点分别在河东片、河西片布局1个(各站建设5条检测线,其中含汽油车检测线3条、轻柴油车检测线1条、重柴油车检测线1条;主要服务区域为市区、苍梧县、藤县)、岑溪市1个(建设4条检测线,其中汽油车检测线2条、轻柴油车检测线1条、重柴油车检测线1条;主要服务区域为岑溪市、藤县、蒙山县)。
通过政府招投标的方式,细化招投标条件,落实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业主,由中标业主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采购设备和建设,计划在2013年年底前建成1家以上。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由建设业主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完成项目立项、环评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
检验机构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完成后,由检测机构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的申请;取得认证后,逐级向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申请委托认证,由自治区环保厅将符合条件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获得自治区环保厅核准委托后,建成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可开展环保检测工作。
(四)逐步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制定工作配套的各项管理办法,以保障实际工作有序进行。
2013年12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编制《梧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方案,具体明确分期建设内容、投资预算、投资来源等,上报市政府审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等配合,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包括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工作)中的协调问题,建立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主要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贯彻国家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实施机动车排气检验管理,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对机动车排气检验单位和维修治理单位组织进行环保资质认证,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污染物减排工作。
市公安局:协同市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机动车环保检测列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迁入变更(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机动车手续的前提条件;会同环保部门做好道路抽检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信息共享交流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将环保检测列为办理营运车辆年检、注册等车辆手续的前提条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营运车辆的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
市质监局:指导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做好计量认证申请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监测设备的选型、定期检定或校准、关键岗位人员(诸如:外观员、引车员、操作员、辅助员、计量认证内部审核员等)培训考核、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持续有效运行;同时,对辖区内机动车用油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环保部门建设监管系统,配置监管工作设备。
市商务局:依法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会同环保部门做好报废机动车拆解单位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
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规划选址工作。
市物价局:跟踪自治区物价部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制定情况,监督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执行收费标准情况。
(二)强化规范管理。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全部社会化,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设备、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过程、检测结果进行审验和监督。
市环保局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进行检测或在检测中不符合规范、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应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保障资金投入。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由建设业主自筹承担。
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经费的筹集,以市政府审定专项方案(另行制定)后的批复为准。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明确必须定期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