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梧政办发〔2012〕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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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2〕23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遏制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全市“三年一工程”建设,按照“落实责任、夯实基层、打牢基础、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要求,全面落实道路交通从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加大科学技术应用力度,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控制目标任务: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继续保持下降;二是较大道路事故逐年下降;三是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目标任务:全市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100%安装GPS(卧铺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零挂靠经营。全市客运企业100%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00至5:00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落实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
(三)道路运输安全保障目标任务: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全市境内现有道路开展深入排查和整治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工作,特别是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路段,逐一排查登记,不留死角。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立即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隐患大排查大检查。
一是以查找事故原因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道路交通隐患大排查大检查。要认真剖析近期全区发生的几起交通事故,查找事故原因,分析引发事故的隐患,抓准问题,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开展道路交通隐患大排查大检查。二是以运输企业为主进行自查,市、县(市、区)对所辖运输企业进行大排查大检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农机化管理局等部门要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大排查大检查,并督促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是要加大与广东连接公路路面管控力度,设立联合执法点,进入我市的车辆逢车必查,强制休息,确保不超载、不超员、不疲劳驾驶。
(二)明确职责,加大道路交通管理力度。
1.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立即对全市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进行大检查,对发现存在车辆挂靠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清理整顿我市现有长途客运班线,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跨省长途客运班线,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00至5:00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要求企业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坚决停止营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对全市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安装GPS(卧铺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安装的车辆要立即停止营运,强制安装,整改合格经验收后方可营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
3.对客运企业、场站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进一步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完善车辆技术档案,严格实施客车例检制度,定期对车辆二级强制维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不进行二级强制维护的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货运车辆,一律不得参予营运,确保所有营运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督促各汽车站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坚决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杜绝在站外车下,严禁超员、超载车辆出站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管控,组织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病车上路,以及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上下乘客等行为从重处罚。在相关路段、高速公路设立检查站,并依托收费站和服务区加强对凌晨2:00至5:00进入我市境内的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存在车辆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消除,强制客运车辆在此时间段内停止营运或接驳运输。认真落实山区三级以下路面夜间营运客车禁行的规定,严防夜间因视线不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5.加强我市境内改扩建高速公路安全工作,在边施工、边通车的路段设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提示、警告、导向等标志,安排专职人员在道路上疏导交通,保证交通顺畅,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加强路面巡查力度,增加巡逻车密度,在重点危险路段进行排查,设置警告标志,巡逻车定点喊话,对超速、超车等交通违法车辆严肃查处,及时疏导路面交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7.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路政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勘察完现场后,及时清理恢复交通,防止因长时间堵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8.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尤其要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按照国家标准,采取完善标志标线、增设紧急避险车道等安全设施,降低道路危险程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桂东公路局)。
9.加大对全市道路隐患的排查治理。按照“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总体要求,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健全完善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等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部门人员参加。对全市现有的道路开展深入排查和整治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工作,特别是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路段,要逐一排查登记,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治意见和对策,制定具体的治理标准、督办措施和时限要求,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桂东公路局)。
10.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标准,对全市驾校资质和教练员上岗资格开展大检查,对于设施、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驾校,责令其停业,并限期整改。严格落实“谁考试、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建立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倒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只收费、不培训等违法行为的驾校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违规操作的教练员、考试员坚决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化管理局)。
11.严格全市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强化农机登记上牌、安全技术检验、检查纠违、违法处罚等安全监管措施,并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开展农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作业、超速超限、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责任单位:市农机化管理局)。
12.制定切实有效的驾驶人安全管理考核办法,采取严厉奖惩警示措施,建立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并定期组织营运车辆驾驶人参加的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3.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新闻传媒,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构建和拓展基层交通安全宣传网络,使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公安、交通部门,各级新闻媒体〕。
14.严把机动车安全检验关,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大检查,加强对该类机构资质管理和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15.规范全市货运车辆外形,提倡厢式运输。有关部门要在汽车牌照发放、年度审验和使用等环节中互相配合、严格把关,加大对废车、非法拼组装车的整治力度,要继续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率,特别要加强对农村摩托车、低速货车的监管力度,提高挂牌、持证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16.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17.进一步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着力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要制定规划,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农村客运网络,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遏制和缓解农用车载客等违法现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快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增设交通标志、标线,急弯陡坡路段要增设必要的安全设施(各县、乡级政府负责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落实)。
18.积极引导全市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广泛深入地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严格执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定,成立企业安全专职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使企业真正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9.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务必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落实各级、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责任,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逐级有人负责,坚决防止工作力度层层“递减”现象。
20.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警示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运输负责)。
21.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
2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月5日前要将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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