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4年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梧政办发〔2013〕192号
颁布日期:2013-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4年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2014年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下称年费)收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交纳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带头自觉、主动交清历年欠费以及2014年年费。

二、未按规定交纳2009年至2013年年费的梧州市本籍(含龙圩区龙圩镇)各类机动车辆,须补交2009年至2013年年费后再交纳2014年年费。外籍车辆交纳2014年年费,按照《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鼓励各单位、车主自觉交费,对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主动交纳2014年度年费的车辆实行优惠。其中:一类车优惠40元/辆,二类车优惠50元/辆,三类车优惠104元/辆,四类车优惠138元/辆,五类车优惠163元/辆,六类车优惠183元/辆。

四、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车主办理各种相关业务时,要加大宣传、督促力度。一是协同告知未交纳年费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年费;二是将交纳年费作为一站式服务的操作流程进行公布。

五、要加大年费收取工作的稽查力度,交通部门要牵头会同交警、城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年费足额收取。

六、宣传部门、市交投公司要密切配合,做好市区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取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释疑解惑,把握导向,引导舆论。

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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