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玉政发〔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

为了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玉林城区开展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防止扬尘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建筑工地,防止建筑扬尘污染

(一)建筑工地四周应设置密闭的围挡,重要部位和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m。

(二)建筑工地出入口、作业区、临时办公区及生活区路面必须进行硬化,并每天冲洗3次以上,保持路面完整、清洁。

(三)建筑工地所有出入口必须设置规范的冲洗平台、泥浆沉淀池和车辆冲洗设备,所有车辆必须严格冲洗干净方能离开工地。

(四)建筑工地必须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采取遮盖、封闭等措施。施工区域内的裸土地面必须采取临时绿化或网、膜覆盖等措施。

(五)建筑工地的脚手架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定期冲洗,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施工中的灰尘外扬。

二、整治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防止道路扬尘污染

(一)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工程渣土处置消纳场所和运输路线,设置规范的冲洗平台、泥浆沉淀池和车辆冲洗设备,确保驶出车辆清洁,并报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备案。凭该备案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办理渣土准运证、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渣土运输通行证、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进行车辆密闭无泄漏、应保证车箱挡板高于渣土5厘米以上、并加盖密封。

(三)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随时接受检查,以便监督按规定路线行驶。

三、处罚

(一)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驾驶渣土运输车在城区道路行驶的,由市交警支队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同时对违法记3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五)款规定: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违反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市住建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5年6月9日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