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玉政发〔2013〕35号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推进城市交通缓堵保畅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决定开展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申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涉牌涉证、酒驾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律处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记12分,同时并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12分,扣留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12分。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3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记12分,同时并处15日以下拘留,扣留机动车。

二、严厉查处闯红灯行为

(六)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6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对行人处10元罚款。

(七)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越过停止线在路口内等候通行或者行人不在行人候灯驻留区等候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记2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对行人处10元罚款。

三、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横穿马路行为

(八)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九)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10元罚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车行为

(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一律拖离现场,并处150元罚款;对在设有禁止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标志的路段实施前述违法行为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十一)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五、严厉查处逆向行驶行为

(十二)逆向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六、严厉查处机动车加塞、穿插行驶行为

(十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向左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以及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占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七、严厉查处占道通行行为

(十四)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或者有进入导向车道后随意变更车道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为的,处100元罚款。

(十五)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八、严厉查处未按限制通行规定通行行为

(十六)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七)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的,处200元罚款,记2分。

(十八)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十九)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九、严厉查处不避让或者超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行为

(二十)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二十一)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150元罚款,记3分。

(二十二)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100元罚款。

(二十三)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

(二十四)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撤离事故现场行为

(二十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先行撤离现场条件而不及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十一、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对被处以50元以下罚款,但自愿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可以免于罚款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包括: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小时;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协助交通警察劝阻、制止他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1小时;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培训3小时。

十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后,属于公务用车的,抄告车辆所在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十四、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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