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联合治理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联合治理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办发〔201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联合治理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4日

玉林市联合治理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精神,杜绝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发生,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按照国家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合开展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我市公路、桥梁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交通运输、公路、公安等部门的共同协作,联合执法,联合治理各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包括"三超"车辆),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和装卸运输源头治理为重点,加大对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监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严重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上桥,建立联合有效开展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公路及桥梁安全,最大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创造安全和谐的公路交通环境。

三、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规定分别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交通部门(含公路部门、运政部门)。一是组织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以国省干线公路治超站、计重收费站和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为重点,通过固定与流动检测稽查方式,严厉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要求先卸载、分装再进行处罚,坚决制止严重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制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上路上桥。二是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中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三是负责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和治超检测站点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监测、收集和汇总,通过网络信息传递手段定期通报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四是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五是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六是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交警部门。一是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二是组织交警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11届第4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是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治超执法中的治安及交通秩序,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不法分子,以及"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对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展改革部门(含工信部门、物价部门)。一是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二是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监部门。研究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重大车辆超限超载危险源的监控,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将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安全隐患问题,实现常态化预防并及时予以消除;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涉及的委托、承运单位或运输企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必要的予以停业整顿,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全面加强治超工作政策措施宣传,组织典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

(九)监察机关(纠风机构)。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玉林市联合治理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指导联合治理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工作。组长由副市长禤甲军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应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沈强、玉林公路管理局局长刘长新、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苏崇武等担任,成员单位有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玉林公路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玉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继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龙权、黄劲、陈宇兼任。四个工作组的有关要求是:

(一)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组: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路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职责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超限运输源头治理,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和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依法查处吊销一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违法超载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对违法规定的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停业整顿,达到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超限运输的目的。

(二)路面执法组:由公路管理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开展日常路面执法工作,查处在公路上行驶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兴业治超检测站和我市境内的G324线(福州-昆明)、S103线(南宁-宝圩)、S211线(平南-黎村)、S212线(桂平-盘龙)、S215线(北流-宝圩)、S216线(玉林-山口)、S308线(兴业-灵山)等干线公路和X376线(容县-藤县)、X406线(马路圩-博白)、X405线(朱市夹-文地)、X393线(岭咀-盘龙)、X417线(山心-龙平)等违法超限车辆较集中的公路,全面布置相应的固定、流动治超检查点,对所有途经检查点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凡检测为超限超载的车辆,一律先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机动应急组:由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备勤队伍,及时、有效、妥善处理在治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确保执法人员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行动宣传组: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路管理局、公安局、法制办、宣传部等部门配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媒介进行治超工作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对典型恶意超限超载、拒绝检查、强行冲关、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曝光,不断争取社会各界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四个具体工作组,把依法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主管领导亲自负责,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全面开展路面监控、查处等治理工作。

五、工作重点

(一)强化日常管理及源头治理。从2013年5月起,由市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并适时转入长效管理机制。工作重点:一是各有关职能部门严把源头入户关,基本杜绝与国家《公告》不一致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新车进入我区道路运输市场;对已进入运输市场的在用车辆,公安、交通部门要限期予以纠正。二是公路、交通部门要运用科技监测手段,收集和汇总通行我市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道路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数据信息,作为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后续查处的依据。三是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管工作,2013年8月底前,根据公路、交通部门通报的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监测数据信息,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强化路面联合治超执法。从2013年5月开始,各级公路、交通、公安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查处重点,切实加大货车监控、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2013年年底,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我市国省干线公路监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数据信息数据,对各县(市、区)开展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并转入长效治理阶段。

六、工作措施

(一)依法强化运输监管,扎实推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局和运管部门负责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要求,保持对各重点货运源头的监管力度;对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营运车辆现场处罚;依法查处吊销年内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件,以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违规车辆。

(二)坚持固定治超与流动治超相结合,深入开展国省干线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路面联合治理工作。由公路路政、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等部门负责,即由公路、交警、运政等部门组成路面联合执法治理组,以兴业治超检测站为依托,在各县(市、区)开设流动点开展流动治超工作,联合治理各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包括"三超"车辆),重点治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各站(点)要求严格执行部门领导带队24小时轮值制,努力形成在全市范围内的治超高压态势。公路部门要掌握可能引发治超治安案件的阻塞交通、集体闯卡等突发事件的线索、信息和证据,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此类行为,以提升部门联合执法水平。

(三)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力度。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43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实施计重收费后出现的大量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绕道行驶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以躲避计重收费和治超检测的现象,根据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不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通行的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要合理配置治超力量和资源,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流动治超稽查工作力度,避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绕道行驶对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造成严重破坏。

(四)规范管理,做好公路治超经费保障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公路治超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部门预算,各级公路部门治超工作使用的罚没款票据可在当地政府财政部门领取,交替使用自治区和地方罚没款票据。使用地方罚没款票据收入全部上缴各级政府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治超工作,市、县两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给予公路部门领取地方罚没款票据,并根据公路部门和治超站(点)缴入本级国库罚没款收入情况,分别补助公路、交通、公安等执法部门联合治超的办案经费,剩余部份可用作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

(五)加大治超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以《公路法》、《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横幅标语、传单等形式,宣传治理超限超载的重要性和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危害性;宣传治超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宣传联合治超工作先进典型经验。对恶意超限超载、拒绝检查、强行冲关、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宣传舆论部门要及时进行曝光,争取社会各界对公路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治超社会氛围。

(六)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管理,树立良好的公路交通执法形象。各联合治超单位在治超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超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进行超限超载认定,并据此纠正违法超限超载行为,非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

(七)加强督查,确保联合治超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联合治超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政府联合治超工作方案得到落实。建立治超工作问责制度,对治超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治超职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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