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玉林市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蔗区管理,促进行政责任人恪尽职守,规范糖料蔗砍、运、榨生产秩序,保障糖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蔗区管理工作职责,造成蔗区管理秩序混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问责,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蔗区管理职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实行蔗区管理属地责任制和“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县长(市长、区长、管委主任)是本地区蔗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蔗区管理工作的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蔗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的蔗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市糖业办公室组织蔗区管理督查工作组对各地蔗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后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需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问责的,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局提出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在蔗区管理工作中行政过错的问责,由市糖业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或监察局提出问责建议,经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

第六条蔗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制定本地区蔗区管理方案,依法规范糖料蔗收购秩序的;

(二)不执行自治区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的;

(三)辖区内制糖企业拒收本蔗区糖料蔗或者采取各种方式变相提价或降价方式收购糖料蔗,未及时予以制止的。

第七条蔗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

(一)辖区内制糖企业跨蔗区收购糖料蔗或与“蔗贩”相互勾结抢购、炒买炒卖糖料蔗,未及时予以制止的;

(二)不配合执行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对违规收购糖料蔗企业处罚决定的;

(三)对被自治区通报批评、停产整顿处罚后仍继续违规收购糖料蔗的制糖企业,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的。

第八条对蔗区管理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九条因蔗区管理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取消本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在蔗区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作出问责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辨,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各蔗区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参照此《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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