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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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1日
玉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
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合力,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早报告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新机制,切实转变“一家管、大家用”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实现“大家管、大家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蔓延势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
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国土、发改、公安、监察、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市政市容、工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承担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的查处工作。上述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相应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二、建立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要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级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工作。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用地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向发改、工信等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还应出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需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按规定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在供地审批阶段,拟划拨的用地项目应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出让的地块应取得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未经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通过,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职责分工
(一)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查处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宣传教育发动、工作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进行制止、查处。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的搭建设施进行依法拆除。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行为。对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应在接到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土、市政、住建等相关部门,采取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依法拆除搭建设施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时间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县(市、区)政府、玉东新区管委组织领导下,对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涉及的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产资源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产资源当事人停止建设、开采(勘查)行为,限期改正;逾其不改正的,组织实施依法拆除。
(三)审批原则。发展改革部门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四)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配合城区政府做好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2.住建部门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变更规划条件的,应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并公示;对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竣工工程规划核实等业务。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3.国土资源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采(探)矿手续的项目,不得受理土地、采(探)矿权登记申请;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在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负责依法查处土地、采(探)矿违法案件。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涉及监察对象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案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中的所辖的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设或作出监察决定,及有关部门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行为进行打击,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认真审查受理,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处理;依法维护正常的行政执法秩序,并对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进行查处。
6.市联合督查办、市监察局按照本制度对依法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行动进行全过程督办;市绩效办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的内容。
7.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占用征用林地的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审批占用征用林地;负责查处非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使用的林地,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8.工商部门应对申请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对利用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核发营业许可执照;对已利用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场所领取营业许可执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进行清理并予以吊销。
9.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10.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11.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审查国土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案件,及时作出裁定,履行执行职能。
12.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商务、文化、消防、广播电视、金融等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各自职责,在项目立项(或备案)、办理各类证照及提供服务过程中要依法核查项目的土地、规划或房产等手续,凡属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报务,协同做好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的执法查处工作。
13.市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分工确定职责,负责对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对口部门在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执法责任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完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制度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要主动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工作的衔接与沟通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视情况可以邀请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协助调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二)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过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审判以及执行情况。
(三)加强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国土资源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四)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制度。将发生囤地、两次以上土地违法行为或土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名单”,加载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是否予以信贷支持的参考依据。
五、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以及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情形严重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监察局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负责人,督促整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监察局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对其实施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情形特别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监察机关可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对本集体组织内发生的下列违法用地行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集体土地的。
2.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本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3.将本集体土地租赁给无合法采矿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采矿活动的。
上述违法行为致使本集体土地受到严重损坏、造成财产严重损失、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产生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为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的,将按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重大、突发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报告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负相关责任。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应负相关责任。
(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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