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函〔2015〕134号
颁布日期:2015-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5〕13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航空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民用航空器突发事故,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国家处置劫机事件总体预案》、《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贵州省航空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四)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航空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航空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航空事故(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或紧急迫降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7)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2.重大航空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航空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较大航空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航空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4.一般航空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航空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中枢调度作用。

(二)市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航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安顺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台办、市外事(侨务)办、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安顺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中航油安顺加油站、相关航空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担任。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航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领导和指挥全市较大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紧急救援请求,协助开展一般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5.根据需要,向省政府和民航贵州监管局、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及外市(州)请求支援和帮助。

6.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三)市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航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安顺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航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掌握全市航空事故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航空事故情况,研判航空事故发展趋势,向市航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市航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3.按照市航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召集市航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市航空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市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7.完成市航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航空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会同安顺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协调、组织航空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开展舆情监控及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突发航空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参与组织协调突发航空事故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航空事故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航空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负责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负责办理出入境人员手续,给予提供便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舆情监控及引导工作。

市监察局:根据航空事故调查的结果,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受航空事故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并按照有关政策协调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航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航空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协助做好坠落水库、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航空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护工作;负责防止和控制事故现场疫病的传播。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并协助做好航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判定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市旅游局:负责参与旅游有关的航空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和人员伤害的赔偿等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协助做好与涉外事故相关的国际、港澳台侨事务及对外联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预报服务;必要时在航空事故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并提供现场气象监测信息服务;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本市海域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安顺军分区: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和群众转移工作。

武警安顺市支队:协助公安部门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反恐,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及被困遇险人员的救助工作。

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和修订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及时报告航空事故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是否启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中航油安顺加油站:负责对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参与燃油溢漏等紧急事件的处置。

有关航空公司:负责提供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国籍、性别、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资料情况;负责将民用航空事故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取证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航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航空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五)现场航空应急指挥部

1.根据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航空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航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航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航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市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航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航空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污染控制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航空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六)市航空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

1.市应急委聘请市内有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市航空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2.专家组参与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航空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航空事故的时间、地点、程度、范围、人数、原因、以及对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2.建立信息资源数据库。对本市航空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设施设备、物资保障及相关专家进行有效整合、管理,以便市航空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情况,调阅数据,提高预防预警能力。

3.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单位)要加强航空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研判,建立和完善航空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监控,及时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航空事故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航空事故时,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航空事故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航空事故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报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信息由省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三)预警措施

1.发布预警后,事发地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航空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航空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航空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航空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航空事故的级别。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航空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航空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7)组织相关应急处置人员、机构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机构做好参加应急处置的准备。

(8)了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及相关设施、场所的准备情况,做好投入使用的准备。

(9)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与重要财产,并给予妥善安置;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遭受突发事件危害的民航工作服务场所。

(10)检查本单位民航应急工作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互联互通情况,启用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系。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及民航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航空事故情况。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航空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航空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通报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由公司向民航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和通报相关信息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内容应当包括航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先报告部分内容,但应尽快补充、完善信息内容。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市航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市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航空事故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2)市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事发地县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地现场调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情况。

(3)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航空事故时,市航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向省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市航空应急指挥部的通知后,要立即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航空事故性质、发展趋势;发生航空事故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航空事故动态,并及时报告市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提出扩大应急的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市人民政府或市航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航空事故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逐级报告至市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较大航空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2)组织、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工具;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4)组织、协调事发现场清理工作;抢修被损坏的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启用备份设备、设施或工作方案。

(5)组织应对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与应对方案;

(6)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航空事故时,市航空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二)应急处置措施”中的“2.”所述措施外,还应积极配合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人员、财产抢救行动已经结束,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消失或清除。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已基本消除;

(5)受到影响的民航运行正处于有秩序地恢复之中。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航空事故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航空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航空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航空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航空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航空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民航贵州省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重大航空事故组织调查,市、县(区)航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较大、一般航空事故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二)善后处置

航空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航空事故现场的残损航空器及残留物及时进行搬移和清除,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做好受害人员的安抚、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航空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航空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航空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航空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航空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航空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航空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航空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航空事故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航空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航空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相关术语说明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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